記者王海燕
作為世界級綜合樞紐港,上海港已連續12年位列世界集裝箱第一大港。與此同時,上海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也面臨較大的壓力和挑戰。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如何應對船舶污染防治?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作為長三角蘇皖滬兩省一市協同項目,這也是繼上月《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表決通過後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規。為聚力守護好一江碧水,長三角協同立法又向前邁進一步。
此次立法强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條例》明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工作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船長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方面依法具有獨立決定權,並負有最終責任。
此次立法關注到雜訊污染。《條例》明確,船舶航行、停泊和工作,以及組織、個人從事船舶修造、折開、裝卸、打撈等與水域環境有關工作活動的,排放的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條例》明確禁止船舶在黃浦江楊浦大橋至徐浦大橋之間水域,以及外環線以內的內河通航水域鳴笛,但危及航行安全和按照避碰規則等應當使用聲響裝置的除外;同時還前瞻性地規定,本市可以劃定綠色航運示範區,實施更加嚴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內河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出路”在哪裡?此次立法明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管道,對內河船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進行接收、轉運和處置。按照《條例》,內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應當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有合理理由的除外。黃浦江、蘇州河是上海的母親河,此次立法明確禁止船舶向黃浦江、蘇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內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如果違反規定,向禁止排放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執法隊伍則按屬地管理、區域劃分,如何管住一條條“流動的船舶”?“作為長三角蘇皖滬兩省一市協同項目,經過反復協商,蘇滬兩地法規在條例框架結構、關鍵制度設計上都保持了一致。”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說,為加强長三角聯動,兩地法規都設定長三角區域合作專章。比如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借由各地平臺數據的打通,將進一步夯實“一地失信、處處受制”的社會氛圍。
“《條例》出臺後,將讓執法部門有法可依、底氣更足。”上海海事局副局長謝開運表示,下一步還將在船舶污染物監管方面加强合作,合力實施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轉運和處置電子聯單管理,實現污染物來源可溯、去向可尋、過程可控。同時,在《條例》的賦權下探索劃定特定水域為上海市綠色航運示範區,打造船舶污染防治的“上海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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