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璽撼
即日起,上海部分兒童用醫療機構製劑、可用於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療機構製劑,符合條件的,可在轄區內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市藥監局昨天發佈《關於加强疫情期間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對依法經上海市藥監局審批或備案的兒童用醫療機構製劑、可用於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療機構製劑,醫療機構製劑申請人以外的上海其他醫療機構有臨床使用需要的,可通過“一網通辦”入口网站向市藥監局提出調劑使用申請。
市藥監局表示,將主動對接臨床需求,實施全程網上辦理,即到即審,受理後當日辦結。今年12月15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綜合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司聯合發佈通知,根據《藥品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予,疫情期間,依法獲得審批或備案的兒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可以在轄區內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促進分級診療,進一步滿足兒童就醫和用藥需求。
記者查看市藥監局公佈的《實施加快調劑使用審批程序的醫療機構制劑清單》,發現共有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上海市第七人民醫院、上海市黃浦區香山中醫醫院、上海市中醫醫院、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龍華醫院、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曙光醫院、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岳陽中西醫結合醫院7家醫療機構的17種製劑。
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藥學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新政策讓不同醫療機構的製劑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調劑使用,促進相關醫療資源高效利用,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前部分醫療機構製劑緊缺的問題,進一步滿足疫情期間臨床用藥需求。據悉,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此次有兩款兒童用醫療機構製劑進入清單,分別是射干合劑(滬藥製備字Z20190005001)和小兒金百合劑(滬藥製備字Z20190004001)。
部分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製劑可以調劑使用,但必須嚴格管理。市藥監局強調,醫療機構製劑調劑雙方應嚴格按照藥品管理和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要求,簽訂製劑調劑使用相關協定,明確責任,加强合作,共同保障調劑製劑的用藥安全和合理使用。醫療機構製劑申請人應當對其調出使用的醫療機構製劑質量負主體責任,加强對接受調劑的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指導和培訓,確保用藥安全。接受調劑的醫療機構應當熟悉調劑製劑的功能主治、禁忌、用法用量及常見不良反應等資訊,嚴格按照說明書使用製劑,密切監測不良反應並按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置,並對超範圍使用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不良後果承擔責任。市藥監局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强對醫療機構製劑調劑使用工作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查處。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