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近日,烏蘭察布市政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審議通過並印發《烏蘭察布市推行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烏蘭察布市察哈爾高新技術開發區作為試點,先行開展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其他開發區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推開。
工業項目“標準地”是指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在開發區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完成區域評估,設定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强度、容積率、組織能耗强度、畝均稅收等控制性名額的可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並實現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供氣、排水、通訊和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的可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
《實施細則》指出,具體地塊出讓前,各旗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根據“標準地”出讓聯審小組製定的控制性名額和規劃條件編制土地出讓方案,採取招標掛牌拍賣出讓;《實施細則》規定,“標準地”出讓成交後,競得人與自然資源首長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與宗地所在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標準地”投資建設協定。“標準地”投資建設協定明確用地標準、控制性名額、履約標準、名額達產覆核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企業按照約定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和有關稅費後,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和相關規劃、施工許可手續。
推行“標準地”出讓可以進一步提高用地審批效率和土地利用效率,實現政府有效監管,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推動工業項目落地,促使自然資源工作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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