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5日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北京是第一批都市更新試點城市。北京市的都市更新和都市更新立法同樣重要,各方面高度關注,市民廣泛參與。這部法規與老百姓的居住環境、生活品質緊密相關,也為在减量發展形勢下推動都市高品質發展、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破解現實難題提供頂層設計。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堅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都市為人民”,“加快轉變超大特大城市發展管道,實施都市更新行動”。製定條例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於推動新時代首都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立法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首長領導任“雙組長”,組建立法工作專班,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就重點法律問題和主要制度設計多次向全國人大和國家有關部門溝通請示,爭取政策支持。市人大常委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通過“萬名代表下基層”、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系市人大代表機制和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制度機制,廣泛聽取基層呼聲需求,彙聚民智、體現民意、凝聚共識。
條例緊緊圍繞首都都市戰畧定位,堅持政府統籌、市場運作,明確多方面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堅持民生優先,兼顧各方主體利益;把握好立法與改革的關係,為推動本市都市更新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體現首都特點,明確適用範圍和基本要求
條例總結實踐經驗,明確本市都市更新包括居住類、產業類、設施類、公共空間類、區域綜合類等5大類、12項更新內容,不包括土地一級開發、商品住宅開發等項目;明確實行“留改拆”並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等基本原則;明確先治理後更新、補齊城市功能短板、加强既有建築安全管理、嚴格城市風貌管控等9項基本要求。
健全管理體制,明確市級統籌、區級主責、街鄉實施
條例總結固化現有工作機制,明確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都市更新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實施,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研究製定規劃、土地政策等;區人民政府統籌推進、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都市更新工作;街道、鄉鎮組織實施轄區內街區更新;居(村)委會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作用。
强化規劃引領,明確更新導則的指引作用
條例明確通過都市更新專項規劃和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對資源和任務進行時空和區域統籌,引領項目實施;規定分類製定更新導則,明確更新導向、科技標準等要求,指導都市更新規範實施;明確更新項目應當依據控規和更新需要編制實施方案,符合相關要求的,可直接編制項目設計方案。
推動多元參與,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
條例設定了都市更新物業權利人的範圍以及權利義務,確保老百姓、市場主體等從“想參與”到“會參與”,讓更新改造後的一磚一瓦、一草一木,都更好體現群眾所盼所願;明確實施主體和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的確定規則,規定其承擔編制實施方案,推動達成更新意願、綜合市場資源等職責;明確實施方案確定規則,其中,對於管線等建築物以內共有部分改造的,可以根據管理規約或者議事規則由業主依法表決確定;明確街鄉、居(村)委會通過社區議事廳等形式推進多元共治;對拒不執行實施方案或者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提供抗告處置路徑;還明確了相鄰權利人應當依法提供必要便利。
老舊社區加裝電梯關係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是調研起草過程中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也是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和基層普遍關注的問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老舊住宅樓房加裝電梯的,應當依法由業主表決確定。業主可以依法確定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政府可以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都市更新項目予以資金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作出上述規定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於依據《民法典》在費用、收益等事項上引導業主自治;另一方面針對羣衆關心的費用承擔問題,現階段本市對符合條件的老樓加裝電梯已有明確的財政資金支持政策,條例通過後,該政策還將繼續執行。
優化實施管理,明確實施要求和實施程式
針對居住類、產業類、設施類、公共空間類、區域綜合類等更新項目特點,條例分類明確了實施要求,並提出相應支持政策;明確建立市區兩級項目庫,實行常態申報和動態調整機制;規定實施方案編制和審查程式要求;優化招投標、並聯辦理、審批標準、消防安全管理和經營許可等項目審批手續。
加强保障力度,明確規劃土地等激勵措施
在嚴格落實减量雙控發展要求的基礎上,為調動市場積極性,結合國家有關政策,條例規定了一系列激勵保障措施,包括:建築規模激勵、用途轉換和相容使用、國有建設用地配寘管道、五年過渡期、彈性年期供應與土地續期、未登記建築物手續辦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補建公共服務設施等制度,並明確了政府財政資金、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强化監督管理,明確全過程監管項目要求
條例明確決策機關在都市更新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要求市級加強監督指導,區級進行全過程監管;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政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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