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出臺長三角協同防治有了法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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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該條例在長江保護法基礎上,圍繞長江船舶污染防治領域主要衝突、突出問題和趨勢變化補充細化防治規範,製定符合我省實際的污染防治長效機制,並通過協同立法為長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體化提供法治依據。

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該條例在長江保護法基礎上,圍繞長江船舶污染防治領域主要衝突、突出問題和趨勢變化補充細化防治規範,製定符合我省實際的污染防治長效機制,並通過協同立法為長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體化提供法治依據。

以立法應對密集船舶污染隱患

長江江蘇段是國家重要的生態廊道和水生物資源寶庫,也是最重要的飲用水和灌溉水源地,同時還是最重要的航運通道。隨著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的建成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長江江蘇段船舶更加密集,給污染防治帶來巨大壓力和挑戰。

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呂小鵬介紹,我省沿江擁有億噸級大港8個,年進出港船舶超過300萬艘次,年船舶貨運量超過20億噸,約占長江全線貨運總量的70%、全國水上貨運總量的15%,其中散裝液體危險貨物7000萬噸,居全國首位。船舶體量大,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產生量大,生活污水、垃圾的污染問題不容小覷。

我省一些落實長江保護法的創新做法也需法治支撐。我省沿江港口碼頭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行程加快,洗艙站、水上綠色綜合服務區、碼頭和船舶岸電設施等新興綠色環保項目,在船舶污染防治領域發揮重要作用,但其建設、使用、監管等方面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撐。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轉運、處置各環節涉及的監管部門眾多,現行法律法規對相關組織在船舶污染物聯單管理過程中的職責尚未明確。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和污染風險較大,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污染風險管控與長江大保護的要求還不相適應。

製定具有江蘇特色的防治規範

這項立法根據省情實際出臺更有針對性、更具江蘇特色的長江船舶污染防治規範。“內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應當免費”的規定,突出體現這一立法理念。

2019年以來,江蘇創新實施船舶污染物靠港和錨泊船舶污染物零排放、全接收,在航船舶污染物排放全達標,內河船舶免費生活污水接收、免費生活垃圾接收、免費錨泊、免費交通的機制,徹底改變船舶作為污染物處置單一責任主體的傳統做法,有效化解了船舶污染防治難題和風險。呂小鵬介紹,省條例將“一零兩全四免費”治理機制及“港航企業全動員、污染治理全覆蓋、接收處置全落實、監管服務全鏈條”船舶污染防治等先進經驗固化下來,為日後相關機制的優化和完善提供法律遵循。

條例明確“在錨地、停泊區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錨地、停泊區等公共水域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禁止內河船舶向水體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妥善解决了錨地、停泊區等公共水域船舶的污染物接收問題以及內河船舶生活污水直排無法可依的問題。“此舉瞄準內河船舶生活污水治理突出問題,可操作性强,一旦實施,對提高船舶防污染執法效率意義重大。”呂小鵬說。

協同立法應對航運流動性難題

該條例為長三角地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的協同立法項目,我省牽頭落實立法過程中,與上海、安徽兩地人大有關委員會共同研究區域合作條款。

協同立法是基於航運的流動特性,特別是比較普遍的船舶跨市甚至跨省流動情况作出的安排。圍繞解决長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體化監管難題,蘇滬皖協商確定了協同形式,即在關鍵條款與覈心內容上保持一致,各地根據當地情况作出符合實際的制度安排。我省條例高職設“區域合作”一章,重點解决船舶污染防治跨區域聯合監管難題。

條例要求江蘇省政府應當與我省長江水域相鄰省(市)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協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推進污染防治一體化;要求聯合監管各部門應當與本省長江水域相鄰省(市)相關部門建立溝通合作機制,共亯船舶污染防治相關資訊,實施信用聯合獎懲,統一執法標準,必要時開展聯合執法,促進省際之間的船舶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圍繞提升長三角區域船舶污染事故整體應急能力,我省條例要求推進與相鄰省(市)建立船舶污染聯合應急機制,開展區域聯合演練,共同應對重大或者跨區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險情。

立法在聯合監管和區域合作上還突出科技賦能,推動將資訊手段應用於監管。此前於2020年,長江幹線船舶水污染物聯合監管與服務資訊系統開發完成,形成了海事、交通、住建、環境四部門全鏈條監管服務機制,實現了長江全線船舶污染物來源可溯、去向可尋、過程可控、資料共用。條例在此基礎上,明確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轉運和處置應當按照要求使用規定的監管與服務資訊系統,實行聯單閉環管理。在便民的同時提高了聯合監管便利化、資訊化水準。

此外,三省市還就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費接收,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單殼船的停泊工作,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送交期限,先送交污染物再裝卸工作等關鍵內容達成了相關共識,條例也根據江蘇實際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上海、安徽的立法也在按計畫進行之中,相信這次協同立法是長三角地區的又一次創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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