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邊緣戶”認定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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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準予獲得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發給《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審核確認通知書》。

昨日,從市民政局獲悉,我市下發《關於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身處低保邊緣群體認定標準,申請、審批、發放程式,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通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家庭經濟狀況應符合以下情形: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不高於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家庭人均擁有貨幣財產總額,包括現金、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以及家庭成員有市場主體注册或在各類企業中投資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36個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因病變賣家庭唯一住房獲得的現金除外);其他家庭財產符合《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况核定辦法》有關規定。符合上述條件的,被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其成員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此外,符合下列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每戶每月救助標準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享受待遇參照原低收入家庭標準執行。這類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包括: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家庭成員中患有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病或門診特殊病的家庭;子女在學(從學齡前至全日制在校大學本科學生的家庭)的單親家庭,學齡前是指3歲至6歲兒童;領取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的家庭;家庭成員均為60周歲以上老年人且無子女的家庭。

如何申請呢?《通知》明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申請與審批程式參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執行,即申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就近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準予獲得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發給《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審核確認通知書》。符合發放救助金的,從準予之日次月起發放救助金,救助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标签: 低保 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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