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方立法明確禁止住房用於群租《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通過,還加大對“二房東”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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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記者注意到,此次立法明確禁止“將住房用於群租”,加大對“二房東”監管力度,促進租賃雙方建立穩定的租賃關係,從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進一步規範租賃行為和完善管理制度。

  記者王海燕

  昨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記者注意到,此次立法明確禁止“將住房用於群租”,加大對“二房東”監管力度,促進租賃雙方建立穩定的租賃關係,從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進一步規範租賃行為和完善管理制度。

  《條例》明確禁止“將住房用於群租”,明確出租住房應當以原始設計或者經有關部門準予改建的房間為最小出租組織;廚房、衛生間、陽臺、貯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於居住;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和人均居住面積符合本市相關規定。《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排查群租、違法搭建等隱患,發現存在違法情形的,及時督促整改、啟動執法程式、開展聯合整治;明確對擅自改變商業辦公用房、廠房房屋結構和規劃用途的違法情形,在整治期間尚有承租人實際居住的,納入基層治理範疇。

  此次立法鼓勵租賃當事人訂立長期住房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係,明確出租人、承租人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明確出租人不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務標準等管道,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等非法管道,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同時,鼓勵出租人、承租人投保租賃住房財產保險、人身意外保險。

  記者注意到,立法加大了對“二房東”的監管力度,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轉租房屋達到規定數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同時,建立企業備案制度,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向房屋管理部門備案,並要求從業人員持卡實名從業。立法明確實施“資金監管”,住房租賃企業承租個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一次性收取租金超過三個月以及收取押金超過一個月租金的,超出部分應當存入資金監管專用帳戶。

  房租是租賃雙方都很在意的要素,此次立法明確市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賃價格監測機制,做好相關預警工作。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可以依法採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准。對依法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出租人應當執行;拒不執行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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