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組織領導責任《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將作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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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聽取了《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本次修訂强化風險管控,通過細化制度措施提高可操作性,在加强制度創新上體現了江蘇特色。修訂草案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提出了更高要求。

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聽取了《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本次修訂强化風險管控,通過細化制度措施提高可操作性,在加强制度創新上體現了江蘇特色。

修訂草案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包括: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加强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將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完善安全風險防控機制,統籌區域佈局和空間佈局,推進開發區等功能區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明確的,按照職責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管部門。修訂草案還進一步明確基層政府責任,要求鄉鎮、街道成立綜合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构,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构及其職責,同時,安全生產應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事項清單。

修訂草案通過細化規定,健全了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生產經營單位層面,修訂草案細化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獎懲要求,進一步明晰和强化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職責內容;政府和監管部門層面,新增建立領導幹部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清單和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任務清單“兩個清單”制度,細分明確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保障職責的部門分工。本次修訂還新增建立安全生產仲介服務機构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行業協會參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規定。

為壓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修訂草案突出重點、明確責任,擬建立一系列新制度。在突出關鍵人員上,明確主要負責人是本組織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對本組織生產經營負有最高管理權、決策權的其他人員同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等;在突出重大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上,新增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業企業較大以上安全風險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况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雙報告”等制度;在突出重點環節上,新增建立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班前會制度和從業人員崗位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明確出租、發包方安全生產的統一協調管理職責和承租、承包方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禁“以包代管”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將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組織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承擔安全保障責任等。

修訂草案新增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專章,對應急救援基地、隊伍建設和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建設、裝備和物資的分級儲備、統一的應急救援指揮系統等作出具體規定。修訂草案還要求加强安全生產信息化、科技化,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應急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實現部門之間資訊共用、互聯互通,推進安全生產科技成果運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通過智能化改造、數位化轉型,實現生產過程智能化控制和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等。

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還對未配備安全總監、未依法進行上崗前培訓、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按規定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等情形增設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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