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婦女權益保障法新增條款體現時代特色,保障更加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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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婦女保護新高度新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原有9章、61條的基礎上,增至10章、86條。

  記者謝飛君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來了。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本次修訂是繼2005年、2018年兩次修改後的一次全面修訂。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立法專家組核心成員、華東理工大學副教授鄭依彤長期關注婦女權益,她表示,新婦女權益保障法新增了很多體現時代特色的條款,這些條款針對不同的婦女群體和場景,細化了婦女權益保障機制,回應了現代婦女群體的普遍關切。

  婦女保護新高度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原有9章、61條的基礎上,增至10章、86條。“第一章總則中就提到‘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鄭依彤稱,正是有了“促進婦女全面發展”的前提,才會有後續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保障婦女發展性權益的具體表述。

  “立法還充分體現了全社會共治的大格局。”為了保障婦女權益,立法規定了不同部門的不同職責。比如,對於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各級人民政府和警察、民政等部門的職責是什麼,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這些約定都是社會共治的體現。也就是說,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重視動員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關心、關愛和支持婦女發展。在面對具體的婦女權益問題時,每一個人都是推動力量。

  內容細則體現時代特色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1992年通過的,2005年、2018年有過兩次修改,但修改幅度不是特別大。這一次修訂對婦女在安全、發展和尊嚴等方面的需求作出了回應,體現出時代特色。”

  比如,總則中針對“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提出了國家採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並且規定了性別評估制度和調查統計制度。“有關機關製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特殊權益,必要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這就意味著在有關法律法規出臺前,須將相應的評估落到實處,做到從源頭維權。

  “與此相對應的還有統計制度。”以前的統計指標大多缺乏性別視角,而“國家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將確保從統計調查維度加强對婦女的關注,進而給予婦女更細緻的權益保障。

  又如,新法將“完善生育保障”寫進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確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生育保障義務。此外,在財產權益和婚姻家庭權益章節中,也有具體的細則來支持生育。這些條款都進一步明確:生育不僅是育齡女性及其家庭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

  區分場景落實權益保障

  “新法把人身權利從第六章前移到第三章,並將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權益的重要地位。”這個變化也在立法上明示:保障婦女權益,首先是保障和强化其作為一個獨立主體的權利。

  在這個章節裏,強調婦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比如,強調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有關醫療活動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願。再如,在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制度機制。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還在場景上做了區分——針對職場性騷擾和校園性騷擾的不同場景,提出了不同的預防、保護措施,增强了保障的針對性。

  新法還對婦女群體做了更細緻的區分,尤其加强了對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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