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絕招用或違法辭退新冠肺炎康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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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人社局、市高級人民法院昨日發佈《通知》,加强行政司法聯動,保障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

市人社局、市高級人民法院昨日發佈《通知》,加强行政司法聯動,保障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

《通知》明確,將深化普法宣傳引導,加大就業歧視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嚴格禁止就業歧視,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招(聘)用人員、從事職業仲介活動時,不得以曾經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陽性等為由,拒絕招(聘)用、隨意違法辭退(解聘)新冠肺炎康複者等勞動者;不得在勞動者入職和用工過程中對新冠肺炎康復者新增非必要的檢查、要求提供非必要的證明、採取區別於其他正常勞動者的限制措施等變相歧視行為;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違反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擅自非法査詢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對有就業創業需求的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可按規定在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构享受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援助等公共就業服務。

對招聘資訊中含有就業歧視內容的,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43條之規定,從重處理處罰,為勞動者求職就業提供良好市場環境。

《通知》明確,將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快查快辦,採取行政約談、通報曝光、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舉措,堅決查處和及時糾正涉及性別、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就業歧視的違法違規行為。用人單位對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實施就業歧視、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告知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暢通司法救濟途徑,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擅自非法査詢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以侵害其平等就業權、個人資訊權益等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根據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勞動者請求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要及時進行調查。人民法院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對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的就業歧視案件,要提高司法保護效率,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對案件事實疑難複雜的案件,做到繁案精審,不斷打造精品案件,推廣文宣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司法裁判促進就業保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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