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出臺《關於推行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意見》明確,自9月30日起,昆明市開始穩步推行房屋徵收補償房票安置管道。
房票安置是繼房屋安置、貨幣安置之後新增的一種房屋拆遷安置管道。政府按照產權調換政策、比照貨幣補償將被徵收人的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後,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徵收人,由房票持有人用房票自行在全市統一建立的房源庫中購買商品房。
據介紹,昆明市先行推行房屋徵收補償房票安置區域為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行政區劃範圍,當地政府及高新區、經開區、滇池度假區管委會作為實施主體,履行房票核發人職責,負責房票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對於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徵收人,政府將按照房屋徵收貨幣化補償相關規定計算後發放房票安置政策性獎勵,列入房票票面金額,同時以現金管道獎勵被徵收人不少於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和每戶不低於3000元的搬遷費用;購買住宅外其他性質不動產的,在上述獎勵基礎上,可適當給予一定獎補。
根據有關規定,被徵收人使用房票購買商品房時,對成交價格中使用房票結算的部分免征契稅,其他部分徵收契稅。使用房票購買房源庫中商品房,符合商品房貸款政策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請商業銀行貸款。房票持有人或配偶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積金選取、貸款相關條件,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選取、貸款等業務。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購買商品住宅後,按照新購房屋所在地政策辦理子女小學新生一年級入學手續;房票安置協定簽訂後,在3年(含)內被徵收人可依據原被徵收拆遷住宅拆遷協定或者其他資料辦理小學新生一年級子女入學手續。採取房票安置管道,房票票面金額和現金發放部分金額納入項目土地儲備支出核算,並按實際組價年度,將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的占比計入基金核算基數,其餘部分不再計入基金核算基數。
自2022年9月30日起,尚未啟動征地拆遷的項目,優先採取房票安置;已啟動征地拆遷的項目,可根據被徵收人意願和實際情況,視條件採取房票安置;安置房已交付使用、貨幣補償已到位的項目,不再採取房票安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中,原則上不再新建回遷安置房。
房票應在被徵收房屋騰空並由徵收人驗收確認之後的7個工作日內核發,自核發日起算,有效期為18個月。同時,房票須實名登記備案,並同步將備案資訊傳至全市房票使用和結算系統。允許房票在有效期內合法轉讓,每張房票實名登記備案變更不超過2次,須在房票有效期內使用。房票持有人死亡的,法定繼承人可持法律證明向房票核發人申請實名登記備案變更,且不計入2次變更次數。房票不得用作抵押、質押、非法套現。此外,房票持有人可在全市統一的房源庫中擇優購買商品房,不限於房票核發所在的行政區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不得設定區域性限制政策。持有人可折開使用房票,累計使用金額不得低於房票票面金額的85%。房票票面金額使用達到限定比例後尚有結餘,房票持有人可向房票核發人申請貨幣兌付房票票面結餘,不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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