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老齡化行程加快,我省修訂養老服務條例以法治為基本養老服務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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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此次修訂重點圍繞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准相適應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養老服務,强化重點老年困難群體養老保障,為居家社區養老提供制度支撐。結合省情實際,制度設計適度前瞻江蘇是全國最早進入老齡化社會和老齡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之一。截至去年底,全省60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883.68萬人,老齡化率達22.15%。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此次修訂重點圍繞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准相適應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養老服務,强化重點老年困難群體養老保障,為居家社區養老提供制度支撐。

結合省情實際,制度設計適度前瞻

江蘇是全國最早進入老齡化社會和老齡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之一。截至去年底,全省60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883.68萬人,老齡化率達22.15%。

2015年我省在全國率先製定養老服務條例,隨著人口老齡化行程加快,養老服務的發展任務、目標和環境已發生較大變化。省民政廳一級巡視員沙維偉介紹,此次修訂力爭科學精准體現國家關於養老服務的決策部署,研究解决養老服務領域重大問題,並科學把握養老服務發展趨勢,結合省情實際作出適度前瞻的制度設計。

要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所必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准相適應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養老服務。條例提出,實施基本養老服務清單、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等制度,推行長期護理保險,還對經濟困難、特困供養等老年人享受基本養老服務,以及農村基本養老服務網路建設作出具體規定。

强化重點老年困難群體養老保障

修改後的條例在原框架體例上增設“基本養老服務”專章。其中要求,省政府應製定發佈本省基本養老服務具體實施方案及清單,明確具體服務物件、內容、標準等;地方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發佈本地區清單和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准、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適時調整。“下級人民政府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應當包含上級人民政府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事項,不得减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沙維偉說。

老年人需求不同,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也不同,如何在“兜好底”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條例明確,優先將經濟困難的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納入基本養老服務範圍予以重點保障;公辦養老機构要優先收住這部分老年人以及老年優撫對象、為社會作出重要貢獻的老年人。要求建立健全特殊困難老年人關愛巡訪制度,民政部門還應建立困難老年人精准識別和動態管理機制。

對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對80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補貼,對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

基本養老服務在農村短板更為突出。此次修改規定,將農村基本養老服務設施和能力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加强縣級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推進鄉鎮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建設,開展村級互助養老服務,提升農村基本養老服務能力。

護理假+免費培訓,助力居家社區養老

統計表明,我國絕大多數老年人選擇在家養老。條例在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提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能力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

本次修改明確新建住宅區和已建成住宅區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配建標準,以及侵佔配建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法律責任。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相鄰住宅區可以統籌規劃、集中配寘養老服務設施,鼓勵對相鄰住宅區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進行資源整合,要求縣級政府考慮為老年人服務的便利性和服務半徑等因素,合理、均衡布點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此次修訂從多方面為家庭賦能、為養老減負。條例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後患病住院期間,獨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於5天的帶薪護理假。民政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管道,為有需求的家庭成員免費提供老年人照料護理技能培訓。拓展家庭適老化改造覆蓋面,以提升居家老年人生活便利性。

為豐富養老服務資源,條例提出,縣級政府要統籌利用養老服務、醫療衛生等資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覆蓋城鄉的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站建設;要引導社會力量利用自身資源、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鼓勵鄰里互助養老,鼓勵老年人之間的互助服務。條例還要求引導頤養住區建設,提供一站式養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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