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困難家庭冬季取暖救助政策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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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聯合印發《關於全面實施困難家庭冬季取暖救助的意見》,自2022年10月1日起執行。

日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聯合印發《關於全面實施困難家庭冬季取暖救助的意見》,自2022年10月1日起執行。

《意見》對之前取暖救助政策擴大了覆蓋面,優化簡化了申請稽核確認程式,最大程度保證了困難群眾的根本利益。進一步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提高困難群眾生活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取暖救助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含單人保)家庭,低保邊緣(低收入)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家庭,散居供養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以戶為組織實施。較之前,進一步明確了單人保家庭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納入取暖救助範圍。同時,提高了集中供暖的單人保和低保邊緣家庭救助標準,以前集中供暖的單人保家庭按分散取暖標準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按低保家庭的80%標準救助,本次將各類困難家庭統一救助標準。

《意見》規定,集中供暖救助面積標準不高於住房建築面積75平方米。家庭住房建築面積在救助上限以內的,按該套住房實際應繳納的合規取暖費用全額救助。集中供暖救助金不直接發給困難家庭,由各縣區民政部門與供暖組織結算。分散取暖的困難家庭,每戶每年按1000元標準救助,分散取暖救助金每年11月底前,通過社會化發放管道一次性發給困難家庭。困難家庭已有其他取暖補助的,予以差額取暖救助。集中供暖的困難家庭自願放弃統一供暖的,按分散取暖救助。

鎮街道對困難家庭的身份、住房取暖面積、應繳納的合規取暖費進行稽核,由縣區民政部門確認。困難家庭成員戶籍不在一個縣區的,由家庭居住地縣區實施取暖救助;家庭居住地在其他市、縣區的,由戶主(申請人)戶籍地縣區實施取暖救助。在取暖期內退出救助範圍的困難家庭,取暖救助享受到本取暖期結束;在取暖期內納入救助範圍的困難家庭,可以補辦取暖救助,救助時間從救助確認之月起到取暖期結束,救助標準按月數核算,取暖期為本年度的11月至下一年度的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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