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出聲讓羣衆擁有更多司法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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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可以促進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溝通交流及換位思考,幫助雙方消除隔閡,讓羣衆擁有更多法治獲得感。”

市民唐先生享受低保待遇,卻因在核對家庭經濟狀況時,發現其母親名下有30餘萬元銀行存款,民政部門撤銷了唐先生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那錢是我外公交給我母親保管,我母親並不是30餘萬元的實際所有人。”覺得有些冤,唐先生决定通過行政訴訟為自己討回公道。

到了法庭上,唐先生沒想到出庭應訴的竟是區民政局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的一比特副局長,“他認真地傾聽我的實際情況。”瞭解到唐先生母親已將名下的存款全部返還給唐先生的外祖父,並得知唐先生曾患鼻咽癌,需長期進行治療,無法正常工作,這位出庭應訴的副局長現場表態,儘快解決唐先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問題。之後,唐某某重新向民政部門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並經依法稽核重新獲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資格,其生活困難現狀得到緩解。

行政訴訟是架起行政機關和羣衆溝通的又一座橋樑。根據市高院最新統計,今年上半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為99.3%,同比增長14.59個百分點。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的高低,是反映一個地方依法行政的風向標,天津市各級法院每年受理行政訴訟案件近7000件,如何讓“民告官”案件,官員不僅要露面,還得就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說點什麼,天津持續加壓發力,擰緊責任螺絲。“自《十項措施》施行以來,全市法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大幅提高。”市高院行政庭庭長方紅說。

方紅提及的《十項措施》,是去年市委依法治市辦印發的《關於加强和改進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十項措施》。《十項措施》明確了各行政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負責人的範圍、負責人應出庭案件的類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出庭應訴七項工作機制,即應訴通知機制、不出庭理由審查機制、常態化示範庭審機制、爭議實質化解機制、司法建議工作機制、應訴統計分析機制、出庭應訴保障機制。通過强化機制建設,切實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給行政權力套上法治“籠頭”。

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被訴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並書面告知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可能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

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在庭審中,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積極參與法庭質證、辯論、陳述等庭審活動,並就實質性解决行政爭議發表意見,做到“既出庭、又出聲”;

……

每一條措施都是督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緊箍咒”。方紅說,天津法院還强化培訓輔導,並以“出庭+觀摩”的庭審公開活動形式,帶動行政機關負責人轉變觀念,主動出庭、積極應訴。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可以促進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溝通交流及換位思考,幫助雙方消除隔閡,讓羣衆擁有更多法治獲得感。”市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負責人出庭應訴,通過庭前的應訴準備和庭審中的應訴交流,也能更加全面、深入地自我審視行政行為合法性。針對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問題的案件,法庭可以引導行政機關負責人主動啟動內部糾錯機制,從個案呈現的執法問題出發,進一步推動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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