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加快解决我市曆史遺留項目不動產登記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經市政府同意正式印發執行,加快解决我市國有土地上已建成入住的住宅房屋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不動產“登記難”。《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用地手續不完善、欠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建設工程規劃手續不齊全、開發建設主體滅失、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房屋和土地權利主體不一致、項目跨宗地建設、無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八類問題提出具體意見。
用地手續不完善的問題
《意見》指出,經濟適用房、示範小城鎮建設安置房、國家安居工程、福利房(包括解困房和合作建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等項目,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房改房、集資房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規劃資源首長部門對項目相關情况進行稽核,並報區政府準予後出具用地意見函,明確可按住宅用途、劃撥管道及相應的用地範圍辦理不動產登記。
其他建設項目可以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政策規定,按劃撥或協議出讓管道補辦用地手續。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未辦理用地手續的項目,經公告權屬清晰無爭議的,報經區政府同意後,直接按現狀補辦劃撥或協議出讓手續。
欠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的問題
房屋已出售併入住的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齊土地出讓金,以及將經濟適用房等保障類住房按商品房違規對外出售但未補繳土地出讓金,或者欠繳稅費的,《意見》指出,可報經區政府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同意後,按照“證繳分離”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將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和稅費情况函告有關部門後,在有關部門追繳土地出讓金和稅費的同時,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對違規銷售經濟適用房等保障類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銷售組織)仍按國家和我市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房屋已出售尚未入住的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的,以及劃撥土地上自建房等項目擅自對外出售、未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在依法繳納所欠土地出讓金和稅費後,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建設工程規劃手續不齊全的問題
對於未突破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在城鎮開發邊界內,且已取得國有土地權屬證書或已辦理用地準予手續的建築,《意見》明確,經區規劃資源首長部門稽核,現狀建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的,報經區政府同意後,可予以保留,並出具規劃核實意見函;經區規劃資源首長部門稽核,項目現狀建築不符合控規的,區規劃資源首長部門提請屬地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周邊環境對房屋影響、房屋與周邊環境和安全關係、是否影響近期規劃實施等情况進行論證。論證通過的,區政府出具予以保留的論證意見。根據取得規劃許可情况,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處罰程式後,區規劃資源首長部門出具規劃核實意見函,將來結合地區控規編制、修編或修改,將論證通過的項目納入控規。規劃核實意見函代替辦理不動產登記所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驗收合格證。
開發建設主體滅失的問題
建設項目未辦理首次登記,開發建設單位已滅失,如何辦理不動產登記?《意見》明確,有承繼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承繼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辦理首次登記;沒有承繼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公有住房,由不動產所在地區政府將建設項目納入區級直管公房管理,權利人登記為區政府後,再為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沒有承繼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的非公有住房,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區政府指定的機构或組織代為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的首次登記後,再為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首次登記與轉移登記可根據實際情況一併辦理,並在登記簿中對權利主體滅失情况予以記載。
建設項目已辦理首次登記,開發建設單位滅失的,有承繼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可由承繼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配合辦理後續轉移登記;沒有承繼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可由購房人提供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公告三個月無抗告後,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問題
《意見》指出,已分別登記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當事人持房屋土地權屬證書、測繪報告及核定用地圖,向區規劃資源首長部門申請規劃用地情况核實。同一宗地涉及房屋存在多種用途需要辦理宗地分割的,還需提供土地權利人蓋章確認的擬分割範圍的核定用地圖。
房屋和土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的問題
因房屋所有權多次轉移、土地使用權未同步轉移導致房屋和土地權利主體不一致,且因原土地權利人無法提供原土地使用證,現權利人按原土地登記內容申請房地統一登記的,《意見》明確,經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核查登記情况,權屬關係變動清晰且無爭議的,成屋屋權利人出具承諾書,由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為現權利人辦理房地統一登記手續,並在政府網站上公告原土地使用證作廢。依法需要辦理土地有償使用的,應當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項目跨宗地建設的問題
《意見》指出,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權屬來原始檔案、項目跨宗地建設未超出準予用地範圍,建築物未占壓宗地界線,無調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別辦理不動產登記;有調整宗地需求的,經區規劃資源首長部門進行宗地邊界調整或宗地合併、分割後,辦理不動產登記。
無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問題
《意見》明確,對於入住時間較早的房屋,不具備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條件的,以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驗收備案意見及符合房屋結構安全要求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代替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意見》施行前,國有土地上已建成入住的住宅房屋歷史遺留問題納入本意見處理範圍,國有土地上已經出售的商業、辦公、工業等房屋涉及的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國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軍隊、教育、黨政機關用房和市政基礎設施等公益性項目涉及的歷史遺留問題可參照本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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