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鄔林樺束涵
近日,上海市政府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前期探索實踐的基礎上,將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以下簡稱“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這份《指導意見》將從8月20日起正式實施。
在昨天的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長陸衛東介紹了相關情况。他表示,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在减少企業經濟負擔,避免企業因輕微違法背上“信用污點”,體現“有溫度的執法”等方面都有積極的促進意義,對深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並不代表企業的任何違法行為都可以被容錯,更不代表執法人員可以隨意不處罰。”陸衛東特別說明,不予行政處罰僅適用於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的違法行為,要同時滿足已經及時改正、危害後果輕微(或沒有危害後果)等一系列法定條件。
實踐三年,企業好評
早在2019年,上海率先開展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探索,推出了國內首份省級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這份清單受到市場主體的普遍歡迎。據不完全統計,自2019年3月15日首份清單實施,至2022年8月14日,本市已適用清單對5000餘家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僅以單行法罰則的最低罰款金額來計算,减免的罰款金額就超過5.95億元。3年來,本市已推出14份清單,覆蓋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水務等10個領域,其中市場監管、文化市場、城管、消防、氣象等8個領域均為全國首份省級清單。以市場監管領域為例,據市市場監管局總經濟師李孝猛介紹,截至目前共推出3份清單涵蓋50項“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截至今年8月15日,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清單的規定,已經對4153家市場主體不予處罰,其中廣告類案件占比最大,達到3399件。
“清單出臺之後,有市場主體認為不予處罰就是自己沒有任何責任,但是不予處罰不是免責,更不是豁免,市場主體只有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後果,才可能免予處罰。”在李孝猛看來,對執法部門而言,不予處罰並不是免予調查取證的責任,恰恰相反,要求執法部門更加重視全面客觀的調查取證。
在規範程式和資訊公開等方面,相關部門也製定了清單實施指導檔案,規範實施程式、細化具體要求。多數部門配套完善了執法辦案系統,以實現檢查記錄留痕、全市資訊共用、不予行政處罰記錄査詢等。
在探索實踐中不斷積累“上海經驗”,“不予處罰清單”將為更大範圍的市場保駕護航。今年1月,上海牽頭聯合蘇浙皖三省推出了長江三角洲區域文化市場、氣象領域兩份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這不僅是長三角地區首次推出統一的清單,也是國內首次多省(市)統一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標準。
明年年底,全面覆蓋
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明確,2023年底前,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將全面覆蓋各有關執法領域,推動制度更早健全完善,惠及企業和羣衆。
這份“不予處罰清單”是如何形成的?陸衛東介紹,上海在國內首次正式明確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款”,確保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均是“依法不予處罰”,有效控制法律風險。在此基礎上,逐項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情形,並細化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主要考量因素,並明確危害國家安全、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違法行為不納入清單。
在清單製定要求方面,《指導意見》明確穩妥有序推進清單覆蓋各相關領域,不斷擴充涉及的處罰事項,並與其他執法制度做好銜接;強調將清單作為行政規範性檔進行管理監督,遵守各項製定程式,並對聽取意見環節做出細化規定;鼓勵市級行政機關對“無過錯不予行政處罰”可探索製定相應清單。
市交通委於今年8月出臺《上海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規定了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38項,涉及網約車駕駛員、船員等行業從業人員及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我們希望在法治框架內,給予廣大中小微企業和從業人員更多容錯糾錯空間,有利於引導其合法規範經營和健康有序發展。”市交通委副主任蔣宏飛說。
在清單實施層面,《指導意見》要求執法組織嚴格落實行政處罰法和清單規定,對符合清單的違法行為,以及清單外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的違法行為,都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不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的違法行為,不得違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决定。同時強調,要充分調查取證、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教育指導當事人等實施程式要求。
近兩年,市消防救援總隊也推出了消防領域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有市民擔心,這一舉措會否造成安全隱患?“在消防領域推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並不意味著放鬆消防安全監管和執法監管。”市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李偉民介紹,消防部門對清單界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比如不適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對於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能够當場改正,且首次被發現的不予處罰等規定。
根據《指導意見》,上海市將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培訓,2022年12月底前,相關市級行政機關普遍製定清單。2023年底前,清單全面覆蓋各有關執法領域,清單制度體系基本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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