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發職業病鑒定管理規定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抗告可申請市級省級兩輪鑒定
(記者張淑會)為加强全省職業病鑒定機構管理,規範職業病鑒定工作,日前,省衛生健康委印發的《河北省職業病鑒定管理規定》明確,職業病鑒定由設區市級、省級衛生健康首長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
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构作出的職業病診斷有抗告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构所在地設區市衛生健康首長部門或其指定的鑒定機构申請首次鑒定。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首長部門或其指定的鑒定機構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當事人提出職業病鑒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資料: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表;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鑒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據介紹,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稽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雙方當事人《職業病診斷鑒定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發給申請人《職業病診斷鑒定補充資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的資料。
參加職業病鑒定的專家,應當由當事人,或其委託人,或其委託的鑒定機構從鑒定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管道確定。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診斷鑒定委員會人數為五人及以上的單數,並抽取候補鑒定專家5-10名,其中相關專業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占半數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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