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22〕9號),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背景介紹
黨的十九大提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管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2021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要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明確“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和政策措施,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問題。
主要內容
(一)總體要求。“十四五”期間,爭取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40萬套(間),占新增住房供應總量的比例達到40%左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問題得到有效緩解。
(二)加快規劃建設。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支持存量住房改造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現有各類政策支持租賃房源符合條件的均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以建築面積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適當配寘多居室等其它種類戶型,加快推廣套內空間可變、靈活分割住宅建設,滿足多子女家庭等多樣化居住需求。
(三)落實支持政策。一是簡化審批流程。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綠色審批通道,精簡審批事項與環節,提高審批效率,項目審批手續原則上均在區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二是土地支持政策。將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在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利用新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其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劃撥等管道供應,以出讓或租賃管道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管道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三是稅費支持政策。綜合運用稅費政策,統籌使用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有效期間內,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及採暖費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四是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管道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永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四)規範運營管理。一是明確保障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决在本市無房或者在特定區域內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重點保障都市運行服務保障人員、新畢業大學生等群體。
二是合理確定租金。按照租戶可負擔、企業經營永續的原則,引導企業建立科學合理的租金定價機制。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水准。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在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定價。
三是嚴格監督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安居北京資訊系統管理服務平臺加強管理,並與全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對接,實現租賃合同在平臺網簽、備案,加强全過程監管。出現違規出售、以租代售或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擅自提高租金等違規行為的,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依法處置,取消享有的相關優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建立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統籌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加强考核監督,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要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目標任務分解,督促抓好落實;對各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况實施監測評估,並將監測評價結果定期報市政府。
下一步工作
認真落實《北京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22〕9號)要求,全面落實中央和本市各項支持政策,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堅持規劃引領,在集中建設區、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網站周邊、配套比較完善地區等區域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引導產城人融合,促進職住平衡;堅持供需匹配,摸清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况,通過新建、改建、改造、轉化、租賃補貼等多種方式,有效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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