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健全重特大疾病醫保和救助制度應救盡救,築牢民生保障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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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築牢民生保障底線。7月29日,省政府舉行新聞發佈會,對《實施意見》進行解讀。省醫保局一級巡視員相伯偉介紹,《實施意見》不是醫療救助制度的單項改革,也不是簡單的政策調整和待遇提升,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動共同富裕,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堅持應救盡救,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築牢民生保障底線。7月29日,省政府舉行新聞發佈會,對《實施意見》進行解讀。

省醫保局一級巡視員相伯偉介紹,《實施意見》不是醫療救助制度的單項改革,也不是簡單的政策調整和待遇提升,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動共同富裕,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堅持應救盡救,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從科學確定救助對象、規範“三重制度”定位銜接、優化救助托底方案、健全防止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等5個方面,對多層次制度體系的功能定位、機制銜接、服務管理等作出安排。

及時精准確定救助對象

《實施意見》明確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具體救助對象包括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困境兒童,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20世紀60年代精减退職職工,設區市、縣(市、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相伯偉介紹,《實施意見》保障救助身份穩定在困難人員基礎上,將救助範圍拓展到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動態困難人員,更好回應新時代發展要求和制度能力提昇的需要,確保應救盡救。同時做好救助對象資訊共用互認和分類管理,加强識別標準和保障政策的銜接,分層分類予以綜合救助。

强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

按照國家有關意見分類資助居民參加醫保的要求,《實施意見》明確對特困、低保等居民全額資助參保,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按照不低於統籌地區個人繳費標準的80%給予定額資助參保,對未參保的新增救助對象,及時資助參保,免除待遇等待期。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範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相伯偉表示,此舉旨在儘量減輕困難群眾參保繳費負擔,確保應保盡保,充分發揮“三重制度”梯次減負功能。

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

增强醫療救助制度的公平性,推進醫療救助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銜接,全面實現醫療救助在設區市範圍內統一救助範圍、救助標準、經辦管理、定點管理和資訊系統建設,重在提升救助制度統一性和公平性。

明確救助費用保障範圍。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門診、住院費用;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規定;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主要是分清保障邊界,防止保障泛福利化。

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准。對全額資助參保對象及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不設起付標準,按不低於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員、困境兒童中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100%救助;定額資助參保對象起付標準不高於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於70%;普通門診救助限額不低於1萬元,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額,原則上不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主要是適當提高救助水准,全力減輕困難人員負擔。

統籌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加强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控制基本醫保目錄外醫藥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結報後,救助對象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自付費用控制在政策範圍內住院總費用10%以內。

健全防範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强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主要措施是依託醫保資訊系統,對特定人群和全部參保對象的高額醫療費用情况實施監測預警,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對符合條件的應救盡救,推進“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轉變;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和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申請部門聯動通路,增强救助時效性;强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實施分層分類幫扶。

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發展壯大慈善救助,鼓勵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和醫療互助發展,積極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主要措施為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綜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支持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推行鄉村公益醫療互助。

《實施意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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