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立法保障長江船舶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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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草案)》。該條例從船到岸進行全鏈條規範,將為船運發達、船舶密集的長江江蘇段船舶污染防治提供針對性法治保障。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草案)》。該條例從船到岸進行全鏈條規範,將為船運發達、船舶密集的長江江蘇段船舶污染防治提供針對性法治保障。

長江江蘇段是長江黃金水道的“鑽石航段”,沿江擁有億噸級大港8個,年進出港船舶超過300萬艘次,年船舶貨運量超過20億噸,約占長江全線貨運總量的70%、全國水上貨運總量的15%,其中散裝液體危險貨物7000萬噸,居全國首位。繁榮背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任務艱巨。省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周鐵根表示,我省亟需在長江保護法基礎上,結合長江江蘇段船舶污染防治難點、特點,補充細化有關規定,出臺更有針對性、更具江蘇特色的地方性法規。為此,條例草案從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空氣污染防治、工作活動污染防治、聯合監管和區域合作等方面作了細化規定。

船舶水污染物包括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含油類污染物、洗艙水等,防治責任主體較多,尤其近年來新興的洗艙站、水上綠色綜合服務區等綠色環保項目,尚缺少法律明確規定其污染防治責任和義務。草案圍繞船舶水污染物從收集、轉運、處置到船舶錨泊、工作、過境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港口、碼頭、裝卸站、水上服務區、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組織等主體的防治責任,細化了污染物收集、接收轉運和處置各環節的防治要求,明確不符合排放控制標準的船舶污染物應當分類收集、交岸處置,禁止船舶污水直排。為降低二次污染風險,草案明確禁止船舶洗艙水、含油類污染物在水上以過駁管道二次轉運。

船舶空氣污染防治主要涉及岸電建設和使用、船舶尾氣排放、封艙管理等方面。條例草案强化了船舶揚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污染防治,要求船舶運輸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要採取封閉或其他防護措施,禁止載運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貨物的船舶開艙通風。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船舶冒黑烟現象,草案明確船舶不得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烟,且應加强主機、輔機設備維修保養,尾氣排放應符合國家和省空氣污染防治的規定。

船舶污染物從船上收集到岸上處置過程較複雜,涉及監管部門較多。此前由於聯合監管缺少法律層面的規定,各監管部門執法力度不一,導致船舶污染物從接收量到處置量存在層層衰减現象,部分船舶污染物上岸後去向不明確,存在非法傾倒、非法處置等二次污染風險。條例草案就此明確了接收轉運處置各環節的監管職責,並注重推動資訊手段在監管中的應用,要求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轉運和處置全過程使用監管與服務資訊系統,實行聯單閉環管理,並明確資訊系統產生的電子接收單證可替代紙質污染物接收單證。

為實現長三角區域船舶污染防治一體化,條例草案專設一章,在協調機制建立、污染防治資訊共用、信用聯合監管、聯防聯控、聯合執法、聯合應急救援等方面明確了區域船舶污染防治合作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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