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率先實施專技類培訓預收資金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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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監管細則》面向本市專業科技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首批納入24個專業科技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專案,並將動態調整。

為落實本市專業科技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培訓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7月22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聯合發佈《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管細則》),在全國率先開展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即日起實施。《監管細則》面向本市專業科技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首批納入24個專業科技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專案,並將動態調整。

《監管細則》明確了監管適用範圍、培訓服務契约必備條款、八項禁止行為、培訓機構備案和資金存管要求等內容,堅持規範和發展並重,一方面防範培訓資金風險,維護營員合法權益;一方面引導專業科技類培訓機構依法合規經營、誠信自律發展,雙管齊下,規範市場秩序,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激發市場活力之間實現雙贏。

  培訓契约或憑據要載明12項具體內容

《監管細則》明確,專業科技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定價應公平合理。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向消費者公開,收費內容與培訓安排應協同一致。培訓機構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的契约(含電子契约),或者向消費者出具憑據。培訓機構與消費者可以登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參照《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契约。

簽訂的契约或者憑據中,要載明12項具體內容,包括雙方資訊、預收金額、兌付商品或者服務專案內容、退費計算方法、消費記錄、違約責任和解决爭議管道等各方面。

  “八不准”規範培訓機構行為

《監管細則》重點強調了對培訓機構行為的“八不准”。一是不准作出保過、包過、保證取得證書等保證性承諾;二是不准對培訓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文宣,欺騙、誤導消費者;三是不准以證書掛靠、不符合考試資格可以代報名、提供考試題等虛假、違法承諾欺騙、誤導消費者;四是不准用非合同約定的培訓機構帳戶收費,在合同約定內容之外另行收費,向消費者攤派費用或者强行集資;五是不准向消費者捆綁信貸服務;六是不准不向消費者提供預收資金使用情况、培訓服務消費記錄、餘額等資訊的査詢服務;七是不准超出培訓機構服務能力的收費;八是不准違反公平交易原則的其他行為。

消費者如果發現培訓機構存在“八不准”行為,可以向本市人社、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舉報涉嫌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付費後7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可無條件退費

《監管細則》對退費情况做了具體約束。其中,營員自簽訂合同並完成付費之日起7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並要求培訓機構退費,培訓機構應當自營員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按原通路一次性全額退費;營員因付費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確實無法按原通路退還的,需由營員確認變更退費通路。如培訓機構未按照約定提供培訓服務,或雙方協商一致,或屬於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只要營員要求退費,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餘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營員提出退費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退回。

同時,人社部門加强對培訓機構發行、兌付預付卡及相關培訓服務情况的監督檢查。各級人社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採取相關信用管理措施,對轄區內培訓機構結合培訓質量和誠信等級評定結果實施差异化監管。如消費者對退費情况存在抗告,可向人社部門投訴。如果培訓機構無理由拒絕退費,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本市建立預付卡服務系統,提供備案和査詢服務

《監管細則》要求,區級人社部門負責轄區內培訓機構備案、預收資金存管等事項的監管。培訓機構發行預付卡超過100張,或者預收資金金額超過10000元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向注册地的區級人社部門備案。其中,分公司髮卡規模一併計入總公司。

備案時,培訓機構要準確、完整地提供名稱、住所(包括注册地和全部經營地的住所地址)、線上培訓網絡平臺/線下培訓場所(自有或者租賃及租期)等培訓服務資訊,不得遲報、瞞報、漏報。如培訓機構備案資訊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級人社部門作備案變更。本市建立預付卡服務系統,培訓機構可直接網上備案,營員也可以通過系統査詢備案公開資訊。

  預收資金全部納入資金存管,支取須經營員同意

《監管細則》明確,培訓機構要將預收資金全部納入資金存管,自主選擇一家北京轄區內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搆作為存管銀行,並簽署服務協定,開立預收資金存管專用帳戶。存管專用帳戶具有“唯一性”,一家培訓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存管銀行,且只能開設唯一的預收資金存管專用帳戶。在開通銀行存管服務前,培訓機構不得預收資金。支取存管資金時,要與培訓服務進度相匹配,存管銀行根據培訓機構提交的培訓服務完成情况和相應的資金支取需求,經營員確認同意支取後,於5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如果營員不同意支取,存管銀行不得撥付資金。

培訓機構的預收資金要首先用於保障培訓服務正常實施、履行契约和員工勞動合同等正常經營活動。培訓機構要為營員製定明確的培訓計畫並在契约中約定確認,培訓計畫要明確培訓內容和相應的課時及收費金額;要為營員提供預收資金使用情况、培訓服務消費記錄、餘額等資訊的査詢服務;培訓機構提供的資訊要真實、全面,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應當保存交易記錄至少三年。

下一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還將會同市場監管局修訂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組織推行培訓機構信用評價,在落實“備案監管、資金監管”的基礎上,推動開展“契约監管、信用監管”。通過加强培訓預收資金監管,教育引導培訓機構優化培訓服務理念和改進培訓服務方式,努力提升培訓質量,培養專業科技人才,加快高水准人才高地建設,推動首都高品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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