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增產業項目原則上應當進產業園區,促進產業效應聚集和加速產業鏈形成
● 產業園區內產業用地面積應當不低於可開發建設用地面積的70%,守住製造業用地底線
● 新型產業用地三方面優勢:高配套比例,能分割轉讓,特殊項目地價有優惠
● 對於符合國家及我市重點發展產業的項目用地,土地出讓金可以分期繳納,最長時間不超過兩年
日前,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天津市推進產業用地高質量規劃利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產業發展,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據瞭解,為支持市場主體在產業園區中,發展符合我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或者戰略性新興類產業,並符合相關產業佈局規劃要求,《管理規定》提出了四大支持舉措和全流程管理要求。
守住製造業用地底線
探索二三產業混合
在國土空間規劃支持政策方面,《管理規定》提出,加强整體規劃引導,新增產業項目原則上應當進產業園區,促進產業效應聚集和加速產業鏈形成。按照我市工業佈局規劃,產業園區內應當規劃工業集中發展控制線,工業集中發展控制線內,除其他商務用地外的產業用地面積應當不低於可開發建設用地面積的70%,守住製造業用地底線。對接產業准入需求,在工業、物流倉儲、其他商務用地間按需確定用地性質及混合比例,對於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申請建設容積率不超過2.5,其他商務用地申請建設容積率不超過3.0的,直接在項目許可階段辦理;不再控制具體產業用地規劃綠地率;滿足機場等特定區域建築高度要求前提下,不再控制具體產業用地規劃建築高度。加速產城融合,將產業園區內(除新型產業用地外)產業用地配套設施的用地比例提高至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並鼓勵將產業園區內各產業項目的配套集中起來建設,形成產業園區的“生活圈”。探索二三產業混合,允許根據產業准入需求,將產業園區內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轉換為工業用地或者物流倉儲用地,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對擬轉換用地類型和具體比例進行論證,在不影響園區定位並滿足基礎設施承載、安全和環保要求的,經區人民政府準予後實施。
支持新型產業用地
服務新動能引育
結合濱海新區、東麗區試點經驗,服務產業轉型陞級和新動能引育,《管理規定》提出了新型產業用地概念,即符合我市重點發展產業,對居住和公共環境無干擾、無污染和安全隱患,原則上應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C(製造業)、I(資訊傳輸、軟件和資訊技術服務業)、M(科學研究和科技服務業)行業,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根據產業准入,將新型產業用地分為生產類和通用類,生產類新型產業用地為低層或者多層廠房類業態,按照一類工業用地規劃管理;通用類新型產業用地為研發設計諮詢辦公類業態,按照其他商務用地規劃管理。
據瞭解,對比普通產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有三方面優勢。一方面是,高配套比例。產業園區內新型產業用地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建築規模占地上總建築規模比例可以提高至30%,其中用於商業、餐飲、宿舍等生活服務設施建築規模比例不超過15%,用地性質仍按主導用地性質管理。另一方面是,能分割轉讓。通用類新型產業用地,除生活服務設施以外的物業可以分割轉讓不超過50%,具體比例結合產業發展需要,由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此外,還有特殊項目地價有優惠。認定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通用類新型產業用地,自持部分可以按企業總部用地評估,按照我市今年年初新發佈的基準地價,該類用地的基準地價較普通辦公用地有較大優惠。
重點專案可延期繳納出讓金
在土地利用支持政策方面,《管理規定》提出,加强項目遴選,合理利用土地,對於需分期建設的產業項目,首期建成後方可供應二期土地。延期繳納出讓金,降低企業資金壓力,對於符合國家及我市重點發展產業的項目用地,土地出讓金可以分期繳納,最長時間不超過兩年,在不動產登記前繳清。促進節餘用地再利用,產業園區內已完成達產目標,尚有未建設並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節餘用地的產業項目,明確節餘用地規劃建設條件、產業准入條件和投入產出要求,經區人民政府準予後允許將節餘用地從原產業用地中分出轉讓,土地轉讓價格不得高於本區三年內產業用地的平均價格。
開展全流程監管
嚴懲用地違約行為
《管理規定》明確對產業項目的產業准入、項目落地、建成運營等全流程進行產業發展監管。在產業准入階段,園區管理機構定准入要求、定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報區人民政府準予;在項目落地階段,園區管理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對開工、竣工、投產、達產等約定要求進行事中監管;建成運營階段,園區管理機構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定開展日常監管,區產業首長部門定期對產業准入和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的履約情况進行核查。在產業項目建成投產後1年內、投產後每隔5年、租賃轉為出讓前1年內等階段,區產業首長部門對履約情况進行核查。
對履約核查未通過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產業首長、投資首長、規劃資源、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整改期內未完成整改的,嚴格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要求進行處置。整改期內按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因不可抗力等非企業原因導致無法完成整改的,可以不予追究違約責任。
《管理規定》要求,在產業發展監管過程中,擅自改變新型產業用地行業准入用途的,應當嚴格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要求處置並及時上報市投資首長部門,依法將違約組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依法依規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進行失信懲戒,並將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記錄。
下一步,我市將繼續加大產業用地的支持力度,促進產業用地高品質規劃利用,落實好“製造業立市”戰略部署,推動全國先進研發製造基地功能定位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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