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保護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未成年人操作規程今起實施,強調“強制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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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操作規程明確,對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因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給予應急處置、臨時監護和保障、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監護干預等特別保護措施。發現監護缺失情形的,應當立即向民政部門報告。

  記者顧傑

  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市民政局、市高院、市檢察院、市警察局等十部門聯合製定了《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別保護操作規程》,將於7月6日起實施。

  操作規程明確,對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因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給予應急處置、臨時監護和保障、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監護干預等特別保護措施。

  操作規程強調了“強制報告義務”,即國家機關、居(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處於、疑似處於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的情形,或者面臨危險的,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發現監護缺失情形的,應當立即向民政部門報告。發現監護不當情形或者面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警察、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對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操作規程明確應急處置措施:居村委或民政部門應於發現或接報後12小時內確定合適的臨時照料人;難以找到合適的臨時照料人的,街鎮應當指導督促居村委落實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對於無法在社區照料的未成年人,由街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构提供臨時照料。對於需要醫療救治、體檢或醫學隔離觀察的未成年人,應當先送至定點醫療機構或隔離觀察點救治或觀察。

  對監護不當的未成年人,操作規程明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處置,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並調查取證,協助就醫、鑒定傷情等,對於需要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构負責臨時生活照料的,應當將其送到指定醫療機構體檢或救治,並根據需要開展對監護人的查找工作。

  操作規程明確了臨時監護與相關保障。對於依法需要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居村委或區民政部門應及時落實臨時監護措施,可以採取委託親屬撫養、家庭寄養、鄰里照護等管道,或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构、兒童福利機构收留、撫養。臨時監護一般不超過一年。

标签: 操作規程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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