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類比庭審”為金融創新分清規則規避風險上海金融法院探索案例測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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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囙此,上海金融法院借鑒國際金融司法實踐經驗,希望通過“類比庭審”的管道,提前釋明爭議,為金融市場主體創新提供更加明確的規則預期,將可能發生的風險控制在最小範圍,從源頭上减少金融糾紛數量。

  記者王閑樂

  昨天上午,上海金融法院正式發佈《關於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的規定》,在新增金融法治供給、拓展延伸金融司法功能上又添一項創新舉措。

  今後,金融機構、交易相對方等主體,在準備開展或正在開展的金融業務中遇到具有前沿性、亟待法律明確的問題,且這些問題可能對金融市場產生重大影響或引發糾紛時,可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進行案例測試。合議庭審理後,以測試案例司法意見書的管道向全社會公開法院的專業意見。

  《規定》指出,案例測試應遵循充分協商、公開透明、誠實信用、廣泛參與、禁止濫用五大原則,對啟動程式、審前程式、案例審理及配套機制等也都作出了規定。比如,申請進行測試的案例應為金融民商事糾紛,各方當事人需達成合意,共同提交申請。案例所涉法律爭點具體明確,且具有重大性和典型性,由上海金融法院審查確定是否啟動案例測試程式。合議庭應由具有豐富金融審判經驗的法官及金融、法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允許案外具有專門知識的個人或組織就案例所涉法律爭議公開提交書面意見等。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肖凱說,和一般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不同,用作測試的案例中尚未真正發生糾紛,法院出具的也非判決書,而是司法意見書。從這個角度來看,案例測試機制也可視作一次“類比庭審”。

  當前,上海正著力打造功能更加深化、制度更加開放的國際金融中心升級版,過程中必然伴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囙此,上海金融法院借鑒國際金融司法實踐經驗,希望通過“類比庭審”的管道,提前釋明爭議,為金融市場主體創新提供更加明確的規則預期,將可能發生的風險控制在最小範圍,從源頭上减少金融糾紛數量。

  “類比庭審”也就意味著沒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案例測試機制如何才能有效約束金融市場主體?一方面,測試案例司法意見書會成為之後上海金融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時的重要參攷,如果金融市場主體“明知故犯”,就得承擔糾紛發生後敗訴的風險。另一方面,《規定》明確測試案例司法意見書應向全社會公開。囙此,若其中揭示的法律風險在業務正式開展後仍未解决,監管機构和投資者都能很快發現。

标签: 金融 法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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