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擴大階段性緩繳社保費政策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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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困難行業範圍。緩繳擴圍行業所屬困難企業,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組織繳費部分,其中養老保險費緩繳實施期限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工傷、失業保險費緩繳實施期限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記者劉瀾瀾)6月6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印發通知,擴大階段性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以下簡稱三項社保費)政策實施範圍、延長緩繳期限。

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困難行業範圍。在對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等5個特困行業實施階段性緩繳三項社保費政策的基礎上,以產業鏈供應鏈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製造業企業為重點,進一步擴大實施範圍。

緩繳擴圍行業所屬困難企業,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組織繳費部分,其中養老保險費緩繳實施期限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工傷、失業保險費緩繳實施期限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原明確的5個特困行業緩繳養老保險費期限相應延長,緩繳實施期限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實施緩繳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市域內,採取封控管理措施的縣(市、區)(以縣級及以上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為准),對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參保企業劃型按照2020年度實施階段性减免社保費政策的劃型執行)、以組織管道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組織繳費部分,緩繳實施期限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21年平均參保人數300人(不含)以下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困難企業申請緩繳條件為:緩繳擴圍行業所屬困難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以組織管道參保的個體工商戶,2021年度及2022年1月至4月處於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狀態,申請緩繳上月企業發生虧損。

上述困難企業申請緩繳後,當月盈利的,應正常申報繳納次月的社會保險費,不繳納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養老、工傷、失業保險某一險種處於非正常繳費狀態,不影響申請其他險種緩繳。

加大穩崗返還支持力度。將大型企業以及2021年度平均參保人數300人及以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組織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穩崗返還比例由30%提至50%。

擴大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受益範圍,由符合政策實施條件地區的中小微企業擴大至大型企業和參保人數300人(2022年1月至出現中高風險地區當月月均參保人數)及以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組織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未出現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和公路水路鐵路運輸5個行業企業。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並參加失業保險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與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政策不重複享受,實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符合緩繳條件的企業可通過人社公共服務平臺組織網報系統向參保地(省、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申請,系統自動稽核。也可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線下申請,視窗受理後系統自動稽核。困難企業同時作出書面承諾。

緩繳擴圍行業所屬困難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以組織管道參保的個體工商戶,2022年6月起可以申請緩繳當月及以後緩繳實施期內的社會保險費,2022年5月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在6月對5月份應繳社會保險費提出緩繳申請。原明確的5個特困行業企業可從6月起申請緩繳當月及以後緩繳實施期內的社會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緩繳期為2022年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遲應分別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征期內補繳到位,緩繳期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遲應在2023年6月征期內補繳到位。

工傷、失業保險費補繳,原明確的5個特困行業按照冀人社規〔2022〕8號檔案補繳。其他企業最遲應在2023年5月征期內補繳到位。

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不得因緩繳社會保險費,影響職工個人權益。緩繳期限內,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辦理關係轉移等業務的,企業應為其補齊緩繳的養老保險費。緩繳的企業出現註銷等情形的,應在註銷前繳納緩繳的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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