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護航”綠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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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司法之力守護“綠水青山”。《白皮書》顯示,2021年,全市法院共新收環境資源案件4172件,同比增長22.27%,其中,新收刑事案件99件、民事案件3814件、行政案件259件,共審結4171件(含舊存)。

以司法之力守護“綠水青山”。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天津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21)》,公佈一批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彰顯在推進綠色發展行程中的法治力量。

《白皮書》顯示,2021年,全市法院共新收環境資源案件4172件,同比增長22.27%,其中,新收刑事案件99件、民事案件3814件、行政案件259件,共審結4171件(含舊存)。此外,全市法院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數量也由2020年的5件增至37件。

環境資源刑事案件 類型涵蓋野生動物保護、非法捕撈、非法採礦、固體廢物污染等。例如,一中院審理的孫某某等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孫某某等往返中蒙跨國運輸出售紅珊瑚、象牙,數額巨大。再如,濱海新區法院審理的郭某某等非法採礦案,郭某某等在未取得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證和採礦許可證的情况下,擅自采挖海砂,不僅給建築物安全帶來重大隱患,還干擾正常漁業生產,造成海洋地質災害,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

環境資源民事案件 類型涵蓋礦、林、農、水、電等資源類及海洋保護、相鄰關係、污染侵權等。民事審判嚴格貫徹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依法追究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侵權者的民事責任,促進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和環境權益。例如,市高院審理的劉某等19人海上財產損害責任糾紛一案,針對渤海開發利用過程中捕撈權、養殖權等海上用益物權的競合問題進行了界定,為環渤海區域海洋永續開發利用提供了司法保障。

環境資源行政案件 類型涵蓋資源、環保、規劃、水利等。行政審判充分發揮預防功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履行職責,引導行政相對人遵守環境法律法規,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代表案件包括鐵路法院審理的於某與薊州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涉案企業同時存在“未批先建”及“未驗先投”的情况,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情况區分進行了處理,駁回了於某的訴訟請求。

公益訴訟是公共利益的“看護人”。2021年,薊州區法院審理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檢察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張某在禁獵期投撒“呋喃丹”獵殺野生動物被判賠償。

雜訊污染責任糾紛案占比大增長快

天津三中院日前召開環境資源審判新聞發佈會,通報了近3年來環境資源案件總體情況,其中雜訊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占比較大。

三中院民三庭的環境資源合議庭,集中審理該院管轄自然環境污染侵權的生態環境類等民事案件。該類案件呈現數量持續增長、類型更多的特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解協議司法確認、環境污染責任糾紛、雜訊污染責任糾紛、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等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其中雜訊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占比較大且增長較快。”三中院民三庭相關負責人說。

此外,從三中院刑庭審結的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特點看,案件類型分佈廣泛,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污染環境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採礦罪均有涉及。值得一提的是,此類案件犯罪數額不大,但影響惡劣。有的被告人非法收購、出售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附錄的動物;有的被告人向公共環境排放屬於國家危廢名錄中列明的危險廢物;有的被告人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破壞海洋底質和漁業資源底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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