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全域禁止捕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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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記者從省農業農村廳獲悉,5月16日12時至7月31日12時,松花江流域及所屬支流、水庫、湖泊、水泡等進入為期77天的禁漁期。

記者從省農業農村廳獲悉,5月16日12時至7月31日12時,松花江流域及所屬支流、水庫、湖泊、水泡等進入為期77天的禁漁期。

禁漁期內禁止除娛樂性垂釣之外所有工作管道;禁漁期漁船、漁具要全部撤出工作場所(灘地),漁船實行集中管理,專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船機分離、船上岸、網入庫;禁漁期因教學、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從事捕撈工作的,以及在增養殖水體開展捕撈活動的,須經省級漁業首長部門準予後開展;禁漁期禁止銷售野生水產品。禁漁期銷售水產品的需提供來源及購買收據等證明材料;對於違反禁漁期規定的行為,按相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哈爾濱市警察局組織航運、食藥環偵及各分、縣(市)局持續强化巡邏管控力度,會同有關部門持續開展聯合執法和法制宣傳,並將對在禁漁期內非法捕魚的行為嚴格取締,共同維護自然與生態環境穩定。(記者孟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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