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社會信用條例》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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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5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社會信用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外,《條例》還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監督管理機制、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和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依法引導全社會切實增强誠信意識、構建信任機制,優化營商環境,黑龍江為信用立法。5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黑龍江省第一部社會信用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地方立法,共8章55條,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社會信用資訊管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監督管理機制等。

在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方面,《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强政府採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地方政府債務等重點領域的政務誠信建設,不得以行政區劃、機構職能調整或者政府換屆、相關負責人員更替等理由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依法訂立的合同約定義務。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履行承諾或者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的損失予以補償。

在社會信用資訊管理方面,確立了公共信用資訊實行目錄制管理機制、社會信用資訊的歸集通路、公共信用資訊共用機制,細化了社會信用資訊開放機制。條例規定除依法不予開放的公共信用資訊外,應當通過公示、査詢、約定開放等管道依法開放公共信用資訊,並鼓勵非公共信用資訊採集組織和信用主體自主或者按照約定開放非公共信用資訊。自然人社會信用資訊中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和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不得開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開放或者經本人同意開放的除外,但應當進行必要的脫敏處理。

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方面,《條例》規定,信用主體有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應當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通過招商引資、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等活動產生的約定義務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或者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微企業款項義務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四)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者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出借或者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者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路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五)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

(六)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和破壞國防設施等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的行為。

(七)抄襲、剽竊他人科研學術成果,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和研究結論,弄虛作假、騙取科技計畫項目和科研經費以及獎勵、榮譽等嚴重違反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八)法律、行政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此外,《條例》還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監督管理機制、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記者曲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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