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昨日發佈《天津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評估機构、工作人員和參評人員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中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參評人員違規嚴重的,將暫停參評資格兩年,撤銷違規取得的技能等級證書。
《辦法》規定,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評估活動,並取消本次評估資格;有第3至第6項行為的,暫停其參加評估資格2年,撤銷其違規取得的技能等級證書。
違規行為包括:1.通過虛假承諾、提供虛假資料等非正當手段取得參加評估資格或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評估或替他人參加評估的;2.攜帶禁攜物品進入考場、實施影響考場秩序或妨礙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3.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的;4.參與有組織作弊或脅迫他人配合作弊的;5.竊取、故意毀壞試卷或考試設備工件等的;6.擾亂考場管理秩序並造成設備事故、人身傷害或較大財物損失等惡劣影響的;7.出現其他違規行為,並影響評估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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