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農業農村委發佈《重慶市禁捕水域休閑垂釣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這是在2021年10月8日生效版本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是對“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3個月內兩次及以上有非法垂釣行為的;
(二)在禁釣區或禁釣期進行垂釣的;
(三)使用兩根魚竿(魚線)進行垂釣且留取的釣獲物重量或規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魚竿(魚線)進行垂釣的;
(五)使用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裝置等工具進行垂釣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窩料進行垂釣的;
(七)使用以泥鰍、蝦類等水生生物作為餌料進行垂釣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進行垂釣的;
(九)留取釣獲物總重量超過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體的;
(十)丟棄、分散、隱藏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的釣獲物的。
在禁捕區域內非法垂釣的,按照《重慶市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進行處罰。其中明確,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