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情况可申請“單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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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與我市戶籍人員因婚姻關係組成家庭的外省人員,允許申請低保。向居住地提出申請的,由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初步稽核,並將申請人資料轉介至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

■與我市戶籍人員因婚姻關係組成家庭的外省人員,允許申請低保

■簡化優化稽核確認流程,低保稽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低保家庭成員就業扣减就業成本

記者瞭解到,市民政局製定並印發《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適度拓展低保範圍,簡化優化稽核確認流程,築牢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最後一道防線”。《辦法》從6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規定,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家庭財產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關規定且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的家庭,成員中年滿18周歲(含)以上未婚的重病、重殘子女;父母年齡均達到60周歲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計其他子女贍養費)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家庭財產低於30萬元,其他條件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的家庭中的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年滿18周歲(含)以上未婚子女,可以單獨提出低保申請,簡稱“單人保”。與我市戶籍人員因婚姻關係組成家庭的外省人員,允許申請低保。

為了讓救助更高效、羣衆辦事更方便,《辦法》簡化優化了部分稽核確認流程,明確要求低保稽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流程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組織,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就近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向居住地提出申請的,由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初步稽核,並將申請人資料轉介至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另外,也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針對如何守住公平底線、實現陽光救助,《辦法》新增“管理和服務”“監督檢查”等章節,從加強監督、明確工作人員責任、做好資訊公開、舉報核查、權利救濟等方面,對低保監督檢查工作作出明確規定。

在低保制度規範化的行程中,民主評議作為必須環節,在瞭解低保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科學認定低保對象等方面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健全完善,低保對象的認定手段已取得很大突破。為了進一步減輕基層工作負擔,同時,為了防止少數區“以評代核”“以評代認”,《辦法》不再將民主評議作為必須環節,僅提出對公示有抗告的低保申請對象,可以開展民主評議。

“輸血”不如“造血”,為了鼓勵低保家庭人員積極就業,《辦法》新增了低保家庭成員就業扣减就業成本和“漸退政策”,即: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按照《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辦法》有關規定扣减就業成本。對就業後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部門可以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救助漸退期。漸退期間,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生變化的,不予調整保障標準,其他救助待遇繼續享受,漸退期滿應退出保障範圍。如遇生活困難,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重新納入保障範圍。

低保並非“一保定終身”,就低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關係保”“人情保”以及騙保、錯保等深受百姓詬病的問題,《辦法》也作出回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部門應當决定减發或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障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决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标签: 低保 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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