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出臺複墾規模名額流轉基準指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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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廣西建設用地複墾規劃規模指標交易細則(試行)》出臺。《細則》強調,合同簽訂後,交易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責任,失信方一年內限制再次參與規模名額交易活動。

日前,《廣西建設用地複墾規劃規模指標交易細則(試行)》出臺。

規模名額交易是指將已納入自治區建設用地複墾規劃規模名額庫並符合出讓條件的規模名額通過交易平臺以公開掛牌管道確定成交組織和成交價,實現規模名額有償出讓的行為;出讓方是指提供出讓規模名額的縣級政府或其授權的同級自然資源首長部門;競買方是指參與掛牌出讓競買的縣級以上政府或其授權的同級自然資源首長部門;受讓方是指通過有償管道取得規模名額的縣級以上政府或其授權的同級自然資源首長部門。

規模名額通過自治區規模名額交易平臺以公開掛牌管道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治區規模名額的流轉基準指導價為10萬元/畝,一次性購買規模名額3000畝以上的,經出讓和受讓雙方協商可適當下調交易價格,下調幅度不得高於上一年度全區交易平均價格的10%;政策試行首年,交易平均價格參照指導價執行。

交易公告發佈後,除因交易的規模名額存在爭議、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對公告內容進行修改,不得中止或終止交易程式。以公開掛牌管道出讓規模名額的,掛牌期不少於2個工作日。規模名額交易完成後,受讓方按交易合同約定60天內將交易價款按時足額撥付到出讓方指定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憑交易契约和足額繳款憑證申請使用名額。

《細則》強調,合同簽訂後,交易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責任,失信方一年內限制再次參與規模名額交易活動。出讓方因弄虛作假等原因導致成交後的規模名額無法使用的,解除交易契约,出讓方按合同約定退還交易價款。退還交易價款期間,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暫停該地區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名額安排及建設用地報批等業務。(唐廣生 李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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