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極落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政策,採取入編、聘用或勞務派遣管道安排殘疾人就業
■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採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管道履行法定義務
■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製定的招錄(聘)計畫,不得設定限制殘疾人報考的資格條件
4月13日,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殘聯聯合印發《自治區機關、事業單比特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辦法》指出,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積極採取措施落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政策,採取入編、聘用或勞務派遣管道安排殘疾人就業,依法辦理入職手續或簽訂勞動(聘用)契约。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採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管道履行法定義務。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舉辦的各類錄用、遴選、選調、招聘、升等以及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專項職業能力認定等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等),有殘疾人參加的,應當提供必要支持條件與合理便利。
《辦法》明確,到2025年,原則上各自治區級黨政機關、設區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縣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自治區級、地市級編制50人(含)以上的黨政機關至少先安排1名殘疾人,編制67人(含)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小學、幼儿園除外)至少先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縣級及以上殘聯機關幹部隊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殘疾人。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國有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對殘疾人能够勝任的職位、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殘疾人。
《辦法》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製定的招錄(聘)計畫,各級部門發佈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職位、崗位外,不得設定限制殘疾人報考的資格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專設殘疾人職位、崗位招錄(聘)。(蔣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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