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發佈《天津市實習生和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哪些用人單位可以適用本辦法?是否具有強制性?就市民關心的熱點問題,市人社局作出相關政策解答。
問:哪些用人單位可以適用本辦法?是否具有強制性?
答: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不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擁有充分的選擇權,可自願决定是否為使用的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或者超齡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本辦法接受相關管理。
問: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是否代表用人單位與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之間具有勞動關係?
答: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為其使用的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目的是分散用工風險,保障其使用的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或者超齡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的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等權益,並不作為確認雙方勞動關係的依據。
問: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後,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權利是怎樣規定的?
答: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參保期間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幹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薪水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護理、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五級、六級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可與參保人員協議約定解决;協商不成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問: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後,用人單位出現中斷繳費會有什麼影響?
答: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得補繳工傷保險費,在用人單位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待遇。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三方實習協定或者用工協定期滿、提前解除、終止或者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或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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