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構建自然資源多元聯動解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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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程明確,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行政爭議協調化解工作在自治區高級法院指導下開展。規程要求,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應當在收到行政爭議案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結。

日前,《廣西自然資源廳行政爭議協調化解工作規程(試行)》印發,旨在構建多元聯動的衝突糾紛解决機制,及時化解涉及該廳的行政爭議案件。

規程明確,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行政爭議協調化解工作在自治區高級法院指導下開展。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設立聯絡站,負責協調化解工作的聯系溝通、業務交流等。協調化解受理範圍包括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移交的行政爭議案件,行政覆議機關移交的行政爭議案件,當事人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協調化解的案件。

規程要求,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應當在收到行政爭議案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結。案情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各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協調化解工作涉及協力廠商利益的,應當通知協力廠商參加協調、化解。協調化解工作涉及市、縣(區)自然資源局的,市、縣(區)自然資源局應當積極配合,共同推進行政爭議的有效化解。

規程強調,協調化解工作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通過類案檢索和利弊分析等管道依法協調、化解。重大敏感案件、涉及社會影響較大的群體性事項等,法院或行政覆議機關派員組織指導協調化解工作。行政爭議經協調化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與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將案件資料退回相關組織或個人。法院移交協調化解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和解協議效力的,由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唐廣生 李欣松)

标签: 法律 法制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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