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降門檻”稽核確認“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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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認定無生活來源這一項的標準時,《辦法》指出:收入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特困人員生活困難、無依無靠、無人照料,是困難群眾中最困難、最脆弱的群體。如何為他們織密築牢“兜底保障網”?昨日從市民政局獲悉,在開展實地調研、廣泛聽取基層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我市對《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緊緊圍繞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的目標要求,為特困人員撐起堅實的“保護傘”。

據介紹,從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特困人員認定管理辦法》在認定條件方面,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視力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

在認定無生活來源這一項的標準時,《辦法》指出:收入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收入包括:薪水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優撫對象所享受的優待撫恤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報帳的醫療費等社會保險、醫療救助補助的醫療費用、殘疾人兩項補貼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廉租住房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無收入老年人生活補貼等不計入收入範圍。特困人員財產是指申請人擁有的全部動產、不動產。申請人擁有應急之用的以下貨幣財產總額,人均應不超過當年24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現金、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商業保險;個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資額。

申請人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認定為特困人員:擁有大中型、小型汽車的(殘疾人專用車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總計達到2套及以上的(累計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除外);擁有非居住類房屋的;擁有非生活必需高檔用品的。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特困人員;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新修訂的《辦法》適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完善了‘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適度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以及適度放寬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的未成年人範圍。”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除了“降門檻”,還在特困人員稽核確認方面“加速度”,修訂後的《辦法》將調查核實和稽核確認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縮到15個工作日,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簡化優化認定程式,縮短辦理時限,確保困難群眾能够及時、便捷地獲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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