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記者從自治區醫保局獲悉,從本月28日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臨時納入我區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專案目錄,疫情結束後自行廢止。
據悉,臨時新增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採取“技耗分離”的管道,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檢測項目+檢測試劑”的管道收費。項目價格不區分醫療機構等級,統一最高限價為每人次5元,下浮不限。抗原檢測試劑盒(含採樣器具)“零差率”銷售,單人單次抗原檢測項目和抗原檢測試劑收費總和不得超過15元。
根據規定,自治區內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為住院的發熱病人、呼吸病區住院的病人、經呼吸科會診後懷疑感染新冠病毒的住院病人開展檢測的有關檢測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帳比例支付,並隨住院醫療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自願檢測人員的新冠病毒檢測費用可從個人醫保帳戶支付。同時,單純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門診診查費或一般診療費;對患者購買檢測試劑進行抗原自測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費用。(羅琦 周岐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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