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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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准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不准違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的處置規範和程式,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資料。督察進駐期間,嚴格遵守回避制度。七、嚴格執行中央國家機關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

為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强政治建設,嚴明紀律規矩,增强“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樹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良好形象,確保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風清氣正,結合實際,製定紀律規定如下。

一、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准發表與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論、文章等,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依規依法、客觀公正,做到聚焦精准深入督察,防止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禁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過場。嚴格落實臨時黨支部工作要求和“一督察兩報告”制度。改進督察管道,規範督察行為,切實減輕被督察對象的負擔。

二、嚴守組織紀律,堅決服從領導,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在督察工作中,必須聽從組織安排,執行組織决定,嚴格執行組長負責制,對發現的重大情况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不准擅自處置和對外發表個人主張。督察進駐期間,不准擅自離開駐地、不准私自會客;不准參加老鄉、校友、戰友等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嚴守工作紀律,不准濫用督察職權。在督察工作中,不干預被督察對象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對象提出與督察工作無關的要求。不准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不准違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的處置規範和程式,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資料。督察進駐期間,嚴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准洩露督察工作秘密,不准跑風漏氣。督察期間,嚴禁在非工作場合談論督察問題或交流督察內部情况;嚴禁以任何形式向無關人員洩露任何與督察有關的情况;未經批准嚴禁對外發佈督察情况或接受採訪。督察進駐結束後,所有督察工作人員不准擅自對外洩露任何未經公開的督察資料。

五、嚴格執行住宿標準和要求,督察進駐期間入住飯店要嚴格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安排房間,中途離開要騰退不必要的房間,進駐結束後要及時騰退全部房間。不准擅自在駐地外住宿,不准以督察組名義在駐地安排親友及其他人員住宿。

六、嚴格執行接待標準和規定,要按當地接待標準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請,不上高檔菜肴,自助餐也要節儉。督察組工作人員不准接受被督察對象宴請,不准飲酒,不准外出自費集體聚餐。督察進駐結束後,應向被督察對象繳納伙食費。現場督察一律輕車簡從,對被督察地方搞層層陪同的,要亮明態度,嚴肅拒絕。

七、嚴格執行中央國家機關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不准擅自借用和佔有被督察對象及有關組織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辦公設備,不准擅自駕駛工作用車。督察進駐期間,確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對象協助安排都市內交通用車的,督察進駐結束後,應向被督察對象繳納交通費。

八、不准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為請托人、親屬或所在組織在課題或項目承攬、環評審批、環境執法、督察問責、企業經營活動、幹部提拔和調整等方面打招呼、遞條子。嚴禁利用內部資訊謀取利益。

九、不准接受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變相贈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體檢活動,不准接受艺文、體育等營業性活動門票,不准在被督察對象及有關組織報帳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准通過被督察對象及有關組織接待家屬或親友旅遊、度假。督察進駐期間,除工作需要並經準予外,不准到名勝古跡、旅遊風景區參觀。

十、不准漠視群眾利益,對符合督察受理範圍的羣衆環境投訴舉報均應認真對待,及時轉辦督辦,不准消極應付、推諉扯皮。督察工作中,不准居高臨下、盛氣淩人、口大氣粗。督察工作場合,不准隨意著裝。不准涉足影響督察工作人員形象和聲譽的不健康場所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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