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薪水保證金新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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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辦法》提出,農民工薪水保證金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單個工程施工契约額較高的,薪水保證金存儲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我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薪水保證金新規實施

對誠信守法組織採取减免舉措

(記者解楚楚)3月4日,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等五部門聯合印發《河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薪水保證金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

《辦法》提出,農民工薪水保證金(以下簡稱“薪水保證金”)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施工總承包組織應當自工程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或簽訂施工契约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约到經辦銀行開立薪水保證金專門帳戶,按照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數額存儲薪水保證金。薪水保證金按照工程施工契约額(或年度契约額)的2%存儲。單個工程施工契约額較高的,薪水保證金存儲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辦法》規定了降低存儲比例或免於存儲的情形:施工總承包組織在同一薪水保證金管理地區有2個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個在建工程外,其新增工程項目薪水保證金存儲比例降低50%;單個工程施工契约額低於300萬元,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組織在簽訂施工契约前1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薪水拖欠的,免除該工程存儲薪水保證金;施工總承包組織存儲薪水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後,在薪水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項目連續2年未發生薪水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項目薪水保證金存儲比例降低50%;施工總承包組織存儲薪水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後,在薪水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項目連續3年未發生薪水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薪水專用帳戶和施工總承包組織代發工資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項目免於存儲薪水保證金。

《辦法》還設定了懲處措施:施工總承包組織存儲薪水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薪水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項目發生薪水拖欠的,其薪水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50%;施工總承包組織存儲薪水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因拖欠農民工薪水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薪水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以上提高薪水保證金存儲比例後的存儲金額不受存儲上限500萬元的限制。

該《辦法》自3月10日起實施。《辦法》施行前,已按原有薪水保證金政策存儲的薪水保證金或銀行保函等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辦法》施行後,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薪水保證金的在建工程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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