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
● 成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委員會,建設區域性、行業性大學生就業市場
● 各高校嚴格落實從大一年級起,開設貫穿學生在校全過程、不少於38學時的就業指導必修課程
● 深化校企校地合作,開發實習實踐崗位,推動畢業生通過實習實踐實現就業
● 各類校園招聘中,不得設定歧視性條款,不得將畢業院校、學習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為限制性條件
為做好我市2022届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全力促進高校畢業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質量就業,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昨日發佈《關於做好天津市2022届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確,將發揮高校校園招聘主管道作用。一是加强校園招聘市場建設,成立天津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委員會,集中力量建設一批區域性、行業性大學生就業市場。二是廣泛開展校園招聘活動,各高校要組織學生積極參與教育部“校園招聘月”“國聘行動”等有關活動和天津市“津英就業”系列高校畢業生專場招聘活動。確保活動場次數,在2022年3月到5月的招聘高峰期,每校每天至少舉辦1場招聘相關活動。三是促進網絡招聘市場建設,健全完善天津市大高職就業資訊服務平臺和“津校招”公眾號,積極對接教育部“24365校園網路招聘服務”平臺,推進就業資訊聯通共亯。各高校要建設維護好用人單位需求庫、畢業生求職意向庫等,及時發佈專業設置和生源資訊,加强網絡招聘服務。四是促進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充分發揮大學科技園、高校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實踐平臺作用,面向在校大學生免費開放,開展專業孵化服務,指導創業團隊爭取各類創業優惠政策,促進創新創業項目落地發展。完善建立創新創業資訊服務平臺,建立校級雙創導師庫。五是支持引導靈活就業,將製定實施“愛津城·强技能·促就業”天津市大學生就業技能培訓專項活動方案,開展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等領域就業技能培訓。
《通知》提出,將充分發揮政策性崗位吸納作用。一是做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工作,在2022年全市公務員公開招考工作中,職位計畫設定向應屆高校畢業生傾斜。鼓勵事業單位在2022年公開招聘工作中,拿出崗位專項招聘應屆畢業生。相關區政府研究確定的邊遠鄉鎮基層事業單位招聘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須同時具有學位)應屆畢業生的崗位,邊遠鄉鎮所屬教育、醫療衛生、涉農類事業單位專業科技崗位招聘大學本科以上學曆(須同時具有學位)應屆畢業生的崗位,可根據實際需要,採取面試、直接考察的管道招聘;可根據情况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或不設開考比例,劃定成績合格線;可以根據以往招聘報名情况及人事管理實際,經本區人社局準予,市人社局備案後,面向我市或本區戶籍(或生源)人員招聘。邊遠鄉鎮事業單位採用上述管道招聘的,應與受聘人員在聘用合同中明確3至5年最低服務期限及違約責任。二是完善基層就業支持政策,2022年繼續面向高校畢業生招錄農村專職黨務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基層法律援助崗和警察輔警。積極向人社部申請擴大我市“三支一扶”崗位招募規模。擴大“西部計畫”崗位招募人數。進一步完善並落實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考研加分等優惠政策;鼓勵有條件的高校設定相應補貼和激勵政策。持續開發科研助理崗位。三是做好國有企業招聘工作,辦好“國聘行動”第三季,組織市管委管企業大力挖掘應屆畢業生招聘就業崗位,並適當向我市高校畢業生傾斜。四是做好大學生徵兵工作,2022年全市90%徵兵名額用於徵集高校畢業生;確保高校畢業生徵集比例不低於預分任務的50%。
在强化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方面,《通知》提出,各高校要嚴格落實從大一年級起,開設貫穿學生在校全過程、不少於38學時的就業指導必修課程的要求;建立就業創業指導優質師資庫,完善“必修+選修”就業指導課程體系;組織開展天津市就業指導課程系列評比活動,選樹一批市級就業指導“名師金課”,精選50門線上就業創業指導精品課程。
《通知》要求,各高校强化就業實習實踐,將實習實踐納入人才培養方案;深化校企校地合作,開發更多實習實踐崗位,推動更多畢業生通過實習實踐實現就業。鼓勵各高校和用人單位共同打造一批大學生就業實習實踐基地。成立天津市大中專學校就業能力研究與實踐中心,組織學生走訪我市企業開展社會調查。按照要求,我市將完善就業服務平臺建設,加强高職畢業生就業服務。搭建“互聯網+服務+業務+數倉”的一體化智慧就業服務平臺,完善畢業生就業業務辦理體系、畢業生資訊核驗體系、畢業生就業資料分析體系、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為全市高校畢業生提供“全上線、零接觸”精准便捷的就業指導服務。
在加强重點群體就業幫扶方面,《通知》明確,各高校要建立就業幫扶工作台賬,加强對就業困難、低收入家庭學生、少數民族學生、殘疾學生等重點群體畢業生的就業創業指導和就業崗位推薦工作,實行“一人一檔”“一人一策”動態管理,指定專人開展“一對一”幫扶指導,為每一位重點群體學生提供至少3個就業機會。
《通知》還就加强就業權益保護作出詳細規定,在各類校園招聘活動中,不得設定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歧視性條款,不得將畢業院校、學習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為限制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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