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辦法》的通知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同時,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
《辦法》明確了國有金融資本和金融機構的範圍,規範了授權履職與委託關係。即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构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委託期間,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即“四個不變”。
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其職責包括統籌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畧佈局、監督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制度、依法依規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督促國有金融機構有效防範化解風險,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等十項內容。
受託人主要職責包括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按照法定程式參與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向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並加強管理和監督等五項內容。 (記者 寇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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