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則上禁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活豬調入我區
■ 跨省調入種豬、仔猪實行“點對點”調運報告制度
■ 加强跨省調入屠宰用途活豬的“點對點”調運備案管理
■ 加强跨省調運活豬的監管,運輸途中不得無故停留或者改變路線
近日,自治區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發佈通知,進一步加強入桂活豬及活豬產品監督管理,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動物疫病。
根據規定,原則上禁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活豬調入我區,但以下情形之一的活豬除外:種豬、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於育肥飼養);農業農村部公佈的非洲猪瘟無疫區、無非洲猪瘟社區養殖單元(養殖場)生產的活豬;屬於中南區(廣東、海南、福建、湖南、江西省)並經省級農業農村首長部門公佈的無非洲猪瘟社區養殖單元(養殖場)生產的活豬;屬於中南區並經農業農村部或省級農業農村首長部門公佈的符合非洲猪瘟淨化場標準的養殖場生產的活豬。
加强跨省調入種豬、仔猪的管理。外省調出和我區調入種豬、仔猪的養殖場應當符合一定條件。實行“點對點”調運報告制度,養殖場應當在跨省調入種豬、仔猪前12日內向屬地縣級農業農村首長部門提交報告錶。從區外調入種豬和仔猪,養殖場業主或承運人應當在活豬運達目的地後24小時內向輸入地縣級農業農村首長部門報告,接受當地農業農村首長部門的監督檢查,並隔離觀察飼養21天。
加强跨省調入屠宰用途活豬的“點對點”調運備案管理。外省調出屠宰用途活豬的養殖企業應同時具備一定條件。申請活豬“點對點”調運的屠宰企業應具備《中南區生猪調運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條件。每一批活豬調運前,輸出地養殖場應取得屬地農業農村首長部門核發的《供桂生猪“點對點”調運審查錶》,並經檢疫合格取得動物檢疫證明後方可調運,表格和證明隨貨同行。
加强跨省調運活豬的監管。調入我區或調出我區的活豬應當在調運前的7天內進行非洲猪瘟病原學抽樣檢測。外省調入的活豬及活豬產品必須經過我區公佈的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指定通道檢查站查驗合格並簽章,運輸途中不得無故停留或者改變路線。跨省調出我區活豬、活豬產品的,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輸入地的規定做好備案、疫病檢測等相關工作。發生疫情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禁調限調政策。(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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