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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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精准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市人社局昨日印發《天津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就業困難人員退出後,情况發生變化,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再次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為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精准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市人社局昨日印發《天津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辦法》明確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範圍。凡具有我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构職業介紹未實現就業,且無農村承包土地的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4050人員: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6個月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家庭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人員。家庭成員指父母、未婚子女及離婚、喪偶子女(本人無未婚子女的)。每個零就業家庭只限一人申請認定。

3.長期失業者: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後連續失業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內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業服務,但仍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4.刑滿釋放、戒毒康復人員:刑滿釋放、戒毒康復後一直未就業的人員。

凡具有我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构職業介紹未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低保家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員。

2.需贍養(撫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直系親屬患有嚴重的尿毒癥、癌症、糖尿病併發症、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血友病、人體器髒移植後抗排异治療的人員。申請人已婚的,其直系親屬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請人未婚、離婚、喪偶的,其直系親屬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個被贍養(撫養)人,只能有一名直系親屬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3.單親家庭人員:處於未婚、離婚、喪偶狀態,需撫養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在學子女的人員。

4.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人員。

5.退役軍人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退出現役後一直未就業的人員。

6.畢業一年後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具有全日制專科(高職)及以上學歷,畢業時間超過一年且一直未就業的人員。

7.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可以認定為就業困難的其他人員。

《辦法》明確了申請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

2.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其他單位,並已領取營業執照或辦理法定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股東(合夥人)或負責人的;

3.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並且月收入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4.未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或已辦理失業登記但連續6個月未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构聯系的;

5.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构提供的職業介紹服務的;

6.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构職業介紹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招用,但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上崗的;

7.不予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情形。

家庭成員中有符合上述第1、2、3項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均不予認定為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人員。

《辦法》還確定了退出機制。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區人社局應註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並將相關資訊錄入公共就業資訊系統:

1.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的;

3.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4.戶籍遷出我市及移居境外的;

5.在用人單位就業、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且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或創業相關支持政策期滿或終止的;

6.本人自願申請退出的;

7.認定“零就業家庭人員”後,其家庭中其他成員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創業的;

8.提供虛假資料或虛假承諾獲取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

9.認定後失去聯繫且本人未向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构提出就業服務需求超過6個月的;

10.其他不再具備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就業困難人員退出後,情况發生變化,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再次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對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進行動態管理,發現就業困難人員相關承諾不符或虛假的,區人社局應即刻註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正在享受相關就業幫扶政策的即時停止,已享受相關補貼政策的立即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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