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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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3月1日起施行。隨著我省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居民住宅火灾比例和亡人數居高不下,成為影響全社會消防安全形勢的重要方面。據統計,2016年至2020年五年間,全省共發生住宅類火灾36945起,年均7389起,占火灾總起數的46.66%,造成326人死亡,年均亡65人,占火灾亡人總數的78.12%。

《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3月1日起施行。

隨著我省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居民住宅火灾比例和亡人數居高不下,成為影響全社會消防安全形勢的重要方面。據統計,2016年至2020年五年間,全省共發生住宅類火灾36945起,年均7389起,占火灾總起數的46.66%,造成326人死亡,年均亡65人,占火灾亡人總數的78.12%。我省近80%以上的消防舉報投訴,如堵塞通道、佔用防火間距等火災隱患,都與業主、業主委員會、消防安全管理人等主體的消防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有關。同時,我省住宅物業起步早、發展快,特別是高層住宅越來越多,消防安全風險日益增多,現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職責不清、管理不够有力,經常性、習慣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如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電動車亂停亂放、違規充電等較為普遍,維修基金啟用缺乏有效、可操作的手段,火災隱患久拖不改、迭出不窮。《規定》的施行,有望進一步打通基層消防工作“毛細血管”,系統解决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突出問題。

《規定》共46條,分為總則、消防安全責任、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務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內容。《規定》總結了我省居民社區火灾事故教訓,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以及消防救援事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新要求、新問題,體現了先進性、務實性和指導性。

確立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是管理工作機制不明晰導致,《規定》首先確立和完善了相關工作機制:一是確立了基本原則,提出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政府領導與社會參與、業主自治與協同共治相結合;二是明確政府職責。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服務、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等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並要求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範圍;三是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以及管理責任人。強調業主是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人,業主應當委託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負責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是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相關消防安全工作。

明晰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規定》進一步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進行了劃分,一是要求消防救援、公安派出所、物業管理首長部門、燃氣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等依法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或者機构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二是規定了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三是明確供水、供電、供氣等組織應當依法承擔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和保障消防安全等責任;四是強調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防範中的禁止性行為。

規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一是明確了統一管理人承接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服務管理事項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並與移交方共同做好移交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建立消防檔案;二是明確了統一管理人日常開展防火巡查、防火檢查的具體內容及要求;三是推動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消防器材、增設器材配寘點等消防安全設施;四是要求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統一管理人應當委託消防技術服務機构,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五是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別對建設單位、業主、使用人以及統一管理人提出要求;六是對業主以及物業使用人用電、用氣、裝修等提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提升政府的服務與保障水准。一是明確負有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构應當提供消防安全工作指導,建立投訴舉報以及調查處理制度;二是保障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物質基礎,規定了製定政府指導價時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責任所需費用計算在內;三是加强對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老舊社區的改造並通過相關措施改善其消防安全條件;四是明確對特殊人群實施消防安全登記;五是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列支提出要求;六是加强新技術新科技在住宅物業消防管理工作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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