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落實《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和《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北京海關、北京市稅務局研究製定了《關於做好外資研發中心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包括稽核部門、資格條件、申請資料、稽核流程、監督和管理五部分內容。
(一)稽核部門
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北京海關負責。
(二)資格條件
享受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8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
(三)申請資料
1.申請書原件;
2.審核表原件;
3.外資研發中心最近一次的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稽核報告影本;
4.外資研發中心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原件和清單,及相對應的單據影本;
5.外資研發中心關於已經簽訂購置進口設備契约、並且設備將於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承諾函原件;
6.外資研發中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册原件;
7.企業研發總投入和研發經費支出的專項稽核報告原件。
(四)稽核流程
1.向市商務局報送申請資料;
2.市商務局受理初審後,牽頭召開稽核部門聯席會議稽核;
3.經稽核符合條件的,以公告形式聯合對外發佈,並將名單抄報有關部委備案。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書面稽核意見,並說明理由。
4.稽核結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之內做出,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五)監督和管理
1.對於財關稅〔2021〕24號文規定的已征應免稅款,依申請退還。
2.外資研發中心可向海關提出申請,選擇放弃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主動放弃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3.外資研發中心發生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及時將有關變更情况說明報送市商務局,市商務局核定是否仍可繼續享受政策,並將結果函告相關部門。
4.外資研發中心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停止享受政策。
5.外資研發中心如存在以虛報情况獲得免稅資格,由市商務局查實後函告海關,自函告之日起,該外資研發中心停止享受政策。
三、有效期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諮詢電話:市商務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89150491;市商務局外資管理處5557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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