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過渡期政策“工具包”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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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設用地過渡期滿且經園區管委會或產業首長部門監管考核合格的,按照新用途進行規劃調整並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其中,有關政策明確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

為更有力地支持我市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提高存量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和綜合效益,日前,市規劃資源局發佈通知,進一步明確新產業新業態建設用地過渡期政策辦理流程,對政策要點進行歸納說明,形成“工具包”,做到條理清楚,便於企業快捷查找。

據瞭解,建設用地過渡期政策是指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政策。按照通知要求,利用具有合法手續的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發展國家產業政策檔案明確允許的項目,經核查規劃用地性質為除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以外用地的,過渡期滿或涉及轉讓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可按新業態完善詳細規劃後辦理規劃土地手續;過渡期滿或涉及轉讓不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無需核查規劃用地性質。

通知明晰了稽核要點和申請管道。通知明確,由區規劃資源部門進行建設用地過渡期政策集體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主要審查內容包括項目地塊是否有徵收拆遷計畫、是否符合土壤污染調查評估和修復相關要求、過渡期滿或過渡期內涉及轉讓時是否允許改變土地用途、是否允許項目改擴建和拆除重建等情况。

擬使用建設用地過渡期政策的項目,位於園區內的,持園區管委會關於該項目符合申請政策情形的意見,向所在區規劃資源部門提出申請;位於園區外的,持發展改革、商務、民政、文化旅遊等擬發展產業的首長部門關於該項目是否符合申請政策情形的意見,向所在區規劃資源部門提出申請。

通知明確了起止時間和監管要求。用地過渡期政策起始時間從規劃資源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時間開始計算。國家檔案明確過渡期政策期限的,以其確定期限為准;未明確過渡期政策期限的,以5年為限。過渡期內,可保持土地原用途、權利類型不變,對園區管委會或區產業首長部門對項目經營方向進行監管過程中發現的,不再符合過渡期政策或監管不合格的項目,應終止項目政策執行。

通知還規範了過渡期滿手續辦理。建設用地過渡期滿(含過渡期內涉及土地轉讓的)且經園區管委會或產業首長部門監管考核合格的,按照新用途進行規劃調整並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其中,有關政策明確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管道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協定管道辦理用地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繳納土地價款,按照準予時點、新用途及新約定的土地使用年期與原用途及原用途剩餘土地使用年期市場評估地價的差值補繳土地價款,並約定土地使用年期。

标签: 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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