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活利用農村閒置宅基地和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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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指導意見》指出,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從農戶集中綜合的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種方式發展鄉村旅遊、文化體驗、電子商務等鄉村新產業新業態。

日前,《天津市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印發,旨在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牽頭採取多種方式對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進行盤活利用,為激發我市鄉村發展活力、促進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支撐。

根據《指導意見》,擁有閒置住宅的農戶,在有其他合法住所且自願退出該閒置宅基地情况下,可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回購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用於統一盤活利用。農戶可以將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租賃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契约收取租金,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農戶可簽訂委託協定將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授權委託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經營、出租、入股、招商合作,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農戶可以將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作價,以契約管道入股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運營項目,協商確定分紅比例。

《指導意見》指出,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從農戶集中綜合的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種方式發展鄉村旅遊、文化體驗、電子商務等鄉村新產業新業態。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依據村莊規劃支持採用拆舊整理、複墾、複綠等管道,開展農村閒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和建設用地名額通過就地再利用、調整再利用、節餘名額掛鉤、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集體經營企業等管道統籌利用,優先用於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產業發展。

《指導意見》指出,探索引導返鄉下鄉創業人員與農民以簽訂租賃合同形式開展訂單式建房,按照經營需要新建或翻建住宅,合作打造民宿、康養和經營場所等。引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退出,對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和通過繼承獲得住宅房屋所有權的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其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指導意見》要求,要堅決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線,不得違法違規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要切實維護農民權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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