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訊將強制性披露《重慶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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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重慶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印發實施,明確到2025年,重慶將基本形成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制度,重點排污組織、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稽核的企業等5類企業應當進行環境資訊依法披露。

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工作方案》明確了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主體,規定5類企業應當開展環境資訊依法披露:重點排污組織;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稽核的企業;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併報表範圍內的各級子公司;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開展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的其他企業。

同時,《工作方案》明確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基本資訊、企業環境管理資訊、污染物產生和治理以及排放資訊、碳排放資訊、生態環境應急相關資訊、生態環境違法資訊、本年度臨時環境資訊依法披露情况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資訊。

“對於重點排污組織來說,這些都是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報告中應該包含的。”該負責人介紹,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稽核的企業在此基礎上,還要披露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稽核的原因和強制性清潔生產稽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

除了在年度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中披露企業年度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內容以外,應當開展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的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資訊,並披露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資訊;應當開展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的發債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可交換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融資的,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資訊,並披露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資訊。

此外,企業應於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環境資訊。發生生態環境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變更,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或者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對社會公眾以及投資者有重大影響或者引發市場風險的環境行為時,也應及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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