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重慶日報記者從市供銷合作社獲悉,日前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烟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煙花爆竹的採購、批發、配送、零售等經營行為作出新的規定。
我市上一次印發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是在2006年。16年過去,全市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已有了較大調整,各區縣煙花爆竹專營公司也從1家增至2到4家,加上相關部門的機构調整,此前的《辦法》已不適用於現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工作,故而出臺新的《辦法》對相關工作作出新的規定、調整。
《辦法》對相關部門職責作出新的劃分: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稽核發放,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組織過期、非法、不合格產品的銷毀、處置;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註銷及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責任;供銷合作社負責選定銷售煙花爆竹的合法生產企業,核發《重慶市烟花爆竹專營委托書》及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標識,配合應急管理部門製定和實施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點方案,配合相關部門整頓和規範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煙花爆竹有關管理工作。
按照要求,各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必須符合布點規劃,並依法獲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市供銷合作社統一制發的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標識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此外,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範圍和限量。
市供銷合作社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公室主任廖正國表示,新的《辦法》要求煙花爆竹專營實行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布點、統一價格、統一監封標識,對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具體怎麼操作接下來還將進一步細化。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