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現在已經成了人們出行比較常見的一個工具,尤其是上下班,這主要還是因為它相較出租來說價格要便宜不少。但或許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在早晚上下班高峰時,捷運也格外擁擠。擠到上車帶個完好的雞蛋,下車變得粉碎的地步,還有人調侃說。乘高峰時期的捷運根本不會擔心跌倒,因為壓根沒有空隙能摔,甚至還可能被擠得脚不沾地。
(涉及隱私,當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敘事)
不過像這樣的擁擠,發生意外事故的幾率其實很大,此前在北京就曾發生過這樣的事。遭遇不幸的這名男子叫王濤,2014年1月15日7時許,時年55歲的他前往捷運5號線天通北苑站準備乘坐。他站的位置在最前邊,倘若候車乘客多的話,這位置基本上就是被擠上去的。王濤便是如此,眼見捷運到站,還沒等他起步上去。
後邊的人群就硬生生推著他往裏走,這一推,就把他推到了對側車門。由於力度過大,當時王濤便昏迷了,隨即在人群稍一離開時倒在了地上。迷糊中,他聽見有乘客大喊:“有人摔倒了。”但人們都不知道怎麼回事,加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一直沒人敢上前。等列車行駛到立水橋站時,才有捷運管理人員抬出站,這一擠一摔不得了。
在999急救中心搶救五天后,王濤被送往積水潭醫院手術,診斷結果是:頸髓震盪損傷致四肢癱瘓,被評定為四級傷殘。這意味著他在日常生活中的能力受限,偶爾還得需要幫助,算是比較嚴重的了。最重要的是醫療費就得一大筆,這對於上有老下有小的他來說,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打擊。
這讓他難以接受,可當天人流量太大,無法找到直接撞傷的侵權人。王濤遂將捷運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認為捷運公司的運營及管理行為存在過失,沒有盡到應盡的保障義務。《侵權行為法》第三十七條:飯店、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以此為由索賠190萬餘元,捷運公司方則表示所提供的服務無瑕疵,運營車輛無故障。王濤明知早高峰人多,為了爭搶座位排在前面,這才被身後的侵權責任人推搡導致事件發生。
並提出捷運公司並非侵權人,他們已經盡到了保障義務,另外醫院給出的確診病例可以看出。王濤在事發時就已經患有多年的頸椎病,這一次受傷是綜合因素產生的結果,他們並不存在過錯。最後承運人僅僅是收取客票對價的運送人,而不是旅客的專職保鏢,所以承運人對旅客的人身安全並不負有專門的保護義務。
那麼面對這種情況,法院會如何判處呢?法院認為,王濤在地鐵站乘坐過程中受人推搡受傷致殘,主觀並無過錯。事故又發生在上車的過程中,且屬於早高峰時段人流峰值最高的時候,所以王濤的受傷並不是捷運公司直接導致的。
不過捷運公司作為運營和管理者,應該在早高峰時段採取有別於其他時段的安全保障措施,沒有明顯證據證明採取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措施。那麼就應該為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如同上述法律條文所列。
當然也不是說完全按照王濤列出來的賠償,得考慮相關法律條文,以及捷運作為公益性社會服務行業所面臨的現實客運環境。至於王濤,他本身對致害沒有過錯,自身有疾病也是事實。所以無論是捷運公司還是王濤自己,都得為這次損害承擔責任,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考量酌定的責任是各自承擔20%。
綜上所述,昌平法院判處北京市捷運運營有限公司、北京市捷運運營公司運營一分公司,共同賠償王濤各項費用26萬餘元。駁回王濤其他訴求,法院這一判决既考慮到了捷運的失責之處,也兼顧了捷運承運與王濤傷殘的因果關係,以及王濤自身疾病的原因。
可謂是公平正義,但賠償是有了,還有一點是需要注意的。這個是自身的生命安全問題,也不要將希望盡數寄託在別人身上,否則發生意外得到賠償難道就能彌補傷害嗎?不能,就比如說這起案件,王濤得到了賠償。卻也沒法恢復健康,賠償也只能是心理安慰了,可見還是得自己多加注意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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